被害人刑事控告控告失败,有案件本身过于复杂、证据严重缺乏、理论争议较大等客观原因,也有个别办案机关推诿卸责不作为的原因,还有被害人及代理律师自身失误的原因,包括控告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未梳理清楚、法律分析不到位、缺少关键证据等。为尽量实现控告维权的诉求,被害人及代理律师首先需要尽量避免由于自身工作实务,导致刑事控告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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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未梳理清楚

有效刑事控告,最基础的要求就是被害人及代理律师能够将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让办案人员看完刑事控告书就基本掌握犯罪事实,甚至形成确实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心确信。因此,被害人及代理律师的重要工作是把案件事实讲清楚,让办案人员迅速听明白发生了什么犯罪事实,让办案人员看到刑事控告书能够马上明白发生的犯罪事实经过。如果办案人员看完刑事控告书还没有搞清楚案件事实、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则该刑事控告书是非常不完善的,刑事控告就可能以失败告终。

(一)缺少对犯罪事实的梳理

梳理案件事实是被害人及代理律师的基础工作,刑事控告要向公安机关讲述清楚案件事实,说服公安机关予以受理、立案。如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并未梳理犯罪事实,则很难以呈现被害人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很难让办案人员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发生而予以立案

例如,在中山某公司控告财产被非法侵害控告维权一案中,被害单位自行起草了刑事控告书后,就拿着刑事控告书去公安机关报案,但经过多次沟通、交涉,甚至投诉,公安机关始终认为,这应该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于是,被害单位向律师需求帮助。我们了解发现,该刑事控告书并未将犯罪事实经过叙述清楚。

刑事控告书显示,被害单位控告的事实是:中山某公司存放于江西某县仓库中的货物被广州某公司的员工提走,至今未交给已经下订单购买该批货物的客户至今尚未归还,因此,该货物已经被工人侵占,要求追究该员工的法律责任。

从该控告的事实看,报案人中山某公司与广州某公司是什么关系?中山某公司的货物怎么会在江西某县仓库?中山某公司与江西某县仓库是什么关系?涉案的货物是谁的?为何广州某公司能够提货?货物本来是谁的?要交付给谁?是谁聘请的工人?工人为什么要将货物提走?看这份刑事控告书,我们完全不明白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心中产生大量疑问。这就充分说明该刑事控告书是不完善的,连基本的犯罪行为来龙去脉都没有进行梳理。

(二)犯罪事实的梳理不充分

刑事控告材料离不开事实梳理和法律分析,但事实梳理是基础,法律分析是提升,两者主次关系不能颠倒。绝大多数案件只要事实经过清楚,法律分析往往可以水到渠成。因此,如果被害人及代理律师颠倒法律分析与事实梳理的主次关系,重法律分析而轻事实梳理,可能会让人难以理解控告的内容,基础事实梳理不充分,法律分析的准确性存疑,刑事控告的内容会显得比较牵强。

例如,在某实业有限公司财产被侵害控告维权一案中,被害单位拟向公安机关对公司员工朱某等人进行刑事控告,控告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XX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给公司造成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为此,被害单位撰写了刑事控告书。

根据刑事控告书,被害单位XX实业有限公司认为,朱某等人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朱某等人盗窃的数额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情节,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具体理由如下:

一、朱某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朱某等人实施了盗窃公司财产的行为。......

三、XX实业有限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与朱某等人的盗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XX实业有限公司认为,朱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朱某等人盗窃的数额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现请求办案机关领导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保障XX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朱某等人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从上述刑事控告书的内容看,刑事控告书将法律规定解释得比较充分,但案件事实经过描述得比较少,而且先分析法律适用,再分析法律适用过程中嵌入了案件事实经过,给阅读者带来一定的困难。很可能读者看到最后,还是没有很明白为什么朱某等人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本案或许确实存在朱某等人盗窃的犯罪事实,但犯罪事实没有进行充分梳理,在大篇幅的法律分析中嵌入了部分事实细节,让法律分析的事实前提不扎实,刑事控告的内容缺乏说服力。

(三)控告线索而非犯罪事实

在刑事控告过程中,被害人经常会产生的误区是混淆了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犯罪事实是被害人根据犯罪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已经找到了相关充分的证据材料后,刑事控告材料所呈现出来的事实经过。刑事控告应当控告具体的人、具体的犯罪事实,如果仅仅将全部的犯罪线索提交给公安机关,意味着公安机关需要承担全部的初步调查取证工作,容易令人“望而却步”,而且缺少证据材料的犯罪线索可能无法达到刑事立案的要求,由此导致刑事控告遭遇困难。

例如,在松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中,被害单位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并撰写了刑事控告书。该刑事控告书显示被害单位主要控告的犯罪事实是:在松某等人被免去法定代表人后,将被害单位的印章、营业执照等拿走,并实施了包括:1、将被害单位两台核心机器被作价XXX万元的方式进行融资,融资后将款项转入在其另外开设并实际控制的被害单位名下账户;2、在被害单位未授权的情况下,将被害单位的资金以报销形式转入其实际控制的XXX、XXX等人名下的银行账户;3、目前被害单位可查到但不受控制的资产依然在不断遭受盗窃。......请求办案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公司作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松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并协助挽回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在该案中,被害单位的刑事控告没有详细展开犯罪事实的分析,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仅提供了松某的身份材料、融资的业务合同及银行流水,控告松某等人侵犯公司财产,实施了三项犯罪行为。但这仅仅是三条犯罪线索,而不是三宗详细的犯罪事实,据此进行刑事控告会遭遇较大的障碍。

(四)多单犯罪事实混合控告

刑事控告其实是组织控告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并向公安机关讲述的过程。刑事控告的犯罪事实,需要要有完整、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在控告多宗犯罪事实时,被害人及代理律师需要将每一宗犯罪事实都分开梳理清楚,以较高的证据标准来梳理犯罪事实、整理证据材料。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将多单复杂的犯罪事实混合在一起,则每一单犯罪事实对应的证据材料容易混乱,证据链条难以环环相扣,导致刑事控告的说服力不足,办案人员审查时也往往费时费力。

例如,在某公司被员工张某挪用资金控告维权一案中,被害单位撰写了刑事控告书,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刑事控告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介绍被害单位的成立时间、组织架构、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以及被控告人张某在被害单位的入职情况、劳动合同签署情况、权责范围等情况。

二、张某的犯罪行为和犯罪金额。从XXXX年XX月到XXXX年XX月期间,张某通过伪造的被害单位印章与客户签订XX产品的销售合约书,然后指令客户将货款转入其实际控制的第三人账户或者转入被害单位的公账。客户付款后,张某在利用其伪造的XX文件,将支付到被害单位公账部分的资金全部骗取......最终,导致公司损失200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经过和犯罪手法如下:......

三、张某的犯罪情节及证据。根据被害单位统计,张某具体犯罪情节和挪用资金汇总如下表(表格中列举了30宗挪用资金的资金数额及犯罪手法),具体证据材料见附件。

综上所述,张某私下收取货款、挪用被害单位公账收取的货款,导致被害单位无法向客户交货,已经引起了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了被害单位严重的经济损失。为防止转移藏匿财产,恳请公安机关尽快立案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被害单位的合法利益。

在该案中,被害单位控告张某30宗合计2000万元的挪用资金犯罪事实,张某的犯罪手法非常复杂。被害单位提交的刑事控告书中并没有对每一单控告的犯罪事实、犯罪手法、犯罪金额、证据材料进行分别、细致地梳理,而是非常简短地总结了张某的犯罪事实经过、犯罪手法、犯罪金额,然后就将30宗犯罪事实以表格的形式呈现。这就导致刑事控告的内容说服力不足,刑事控告书并没有让办案人员看到张某有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被害单位刑事控告书的内容,都无法让办案人员看到表面上的挪用资金证据链条,导致公安机关迟迟未予立案。被害单位每次与办案人员沟通,要求办案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办案人员都不断要求被害单位先把所有控告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材料都梳理清楚。然而,被害单位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双方沟通不顺畅,导致沟通无果,控告维权迟迟没有立案。

二、证据未梳理清楚

刑事控告时,为了证明所控告的事实存在且成立,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必须提供相当充分的证据,让公安机关通过证据相信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如此才能提高刑事控告的成功率。如果只有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残缺的证据,没有将全案证据材料全面梳理清楚,则难以证明确实存在犯罪事实,刑事控告难以成功,即使成功立案,可能也无法推进。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收到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但报案的案件最后杳无音信的情况,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没有提前将证据材料收集齐全,帮助办案机关把定罪量刑的基本证据材料予以收集、整理。

代理律师在了解全部案件细节后,就需要按照公安机关指控犯罪、搜集证据的标准,把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法律适用等材料都帮公安机关准备好,让办案人员对控告内容一目了然,没有不受理、不立案的理由,从而对刑事控告的犯罪事实予以立案侦查,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及代理律师未能将证据材料梳理清楚,则可能难以说服办案人员予以刑事立案。

例如,在吴某被诈骗控告维权案中,吴某与李某通过相亲认识,李某谎称自己未婚,在和被害人吴某处男女朋友关系期间,以父母病危、投资公司、遭到诈骗甚至绑架等各种理由,骗取了被害人吴某300多万元,后与吴某分手,并写了欠条,一直未还款。后吴某才意识到其遭受到“恋爱诈骗”。于是,吴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李某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协助其挽回经济损失。但是,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遭受到诈骗,不予立案。吴某无奈,只能通过不断投诉、申诉等方式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经过一番努力,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刑事立案,拿到立案通知书后,办案人员让吴某回去等消息。吴某以为公安机关会将李某绳之以法了。然而,经过了8个月漫长的等待,案件都没有任何进展,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只被问过一次话。

无奈,吴某寻求律师的帮助。代理律师经过仔细分析发现,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缺失。吴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只是陈述了案情和自己被骗的经过,然后将银行流水打印出来给公安机关,但是,没有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也没有帮助公安机关将持续两年多的诈骗事实每一笔都仔细梳理出来。除了吴某的陈述,完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遭受“诈骗”的事实。

本案中,认定李某有无诈骗犯罪事实,最直观的证据就是两人几年来的微信聊天记录,然而,分手时,吴某一气之下将手机聊天记录全部删除,手机也不知道去哪里。很显然,本案被害人刑事控告的能否顺利,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在代理律师的建议下,吴某经过寻找,终于找到了原来的手机。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吴某仔细梳理、慢慢回忆每一次被骗的过程和金额,形成吴某控告李某的详细书面刑事控告书。后吴某将手机交给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恢复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在代理律师和吴某的积极推动下,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才采取了进一步的侦查措施。

三、对证据缺少解释

被害人及代理律师是对案情比较熟悉、对证据材料比较了解的人,而公安机关在立案调查之前并不了解案情。因此,被害人及代理律师不仅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描述,对证据材料进行该梳理,而且还要对案件的所有证据都进行详细解释,解释各个证据的来源、内容、证明事项等,帮助办案人员快速了解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如缺少对证据材料的解释,则办案人员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去了解案件事实、分析证据状况,无疑会给刑事控告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在某公司控告员工职务侵占一案中,被害单位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刑事控告书,并提供了部分证据材料,但是证据材料都以“相关线索资料”的形式作为刑事控告书的附件。刑事控告书中简单列明了证据序号、数量、名称,完全没有对证据的来源、证据内容、拟证明内容等关键问题进行解释说明,连证据清单都没有。这些证据材料究竟能证明什么内容、为何能支持刑事控告的内容、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等问题,需要办案人员详细看完几百页的证据材料后才能有初步定论。可想而知,被害单位的刑事控告并未充分考虑办案人员的阅读感受,办案人员看到这些一堆证据材料,估计很难有耐心和时间看完。该案办案人员收到案件材料后,一直都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立案调查,被害单位不得不委托代理律师继续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专门就证据进行解释说明。

四、法律分析不到位

刑事控告中的法律分析,实际上是将刑事控告的事实与适用的罪名、定罪量刑标准、犯罪情节等法律法规直接关联起来的分析过程,也是解释为什么被控告人实施的行为构成所控告的犯罪的过程。刑事控告相对于刑事辩护,往往是更为棘手的事情。在刑事控告过程中,有经验的代理律师需要预先想好被控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所有可能的抗辩事由。尤其是在罪名选定方面,要仔细斟酌,最终确定一个稳妥的罪名。如果选择罪名上犹豫,或者不同控告材料上出现不同的罪名指向,刑事控告的效果就可能受影响。因此,刑事控告材料中,代理律师对法律问题分析到位很重要。

(一)缺乏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是刑事控告材料中必不可少的内容,部分刑事控告书只有事实描述,没有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及犯罪情节等法律问题,显然是刑事控告内容的重大遗漏,可能直接给刑事控告造成障碍。

例如,在佛山某公司财物被抢夺控告维权一案中,被害单位佛山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刑事控告书中,只陈述了佛山某公司的货物一直都是交给长期合作的供应商某公司负责运送,客户下单之后,佛山某公司就会下发指令要求供应商提供运送服务,将货物运送上门交给客户。被害单位佛山某公司平时也将大量货物存放在供应商的仓库。后双方因为资金结算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就出现供应商某公司的员工没有按照约定送达给客户的事实,且直接将被害单位的货物转移、非法据为己有的事实。刑事控告书的最后,被害单位认为相关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请求公安机关尽快立案侦查。

但是,为什么被控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是否满足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刑事控告书完全没有体现,只有被控告人属于抢夺的结论和追究被控告人抢夺罪刑事责任的诉求。其实,我们分析发现,该案涉及的供应商某公司的员工因为薪水被拖欠而实施的拒不运送货物、也不向被害单位交还货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能否定性为抢夺罪?本身是复杂的法律问题,办案人员都未必能很快做出准确的判断。而被害单位提交的刑事控告书却没有对法律适用的问题进行分析,失去了说服办案人员的重要机会。结果,办案人员看完刑事控告书,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二)罪名适用不当

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的案件,无疑更容易刑事控告成功。如案件事实复杂、罪名适用争议比较大,则无疑会增加刑事控告的难度。在被控告的行为可能涉嫌多个不同罪名时,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应当优先选择最简单、最常见、争议最小的罪名进行刑事控告,降低办案人员的理解难度,减少发生争议的可能,无疑更可能提高控告的成功率。

例如,在某公司被合同诈骗案中,被害单位在刑事控告书中认为:“XX有限责任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应收账款骗取报案人的融资款,数额巨大,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然而,在证据材料中,被害单位出具了《关于XX公司涉嫌骗取贷款犯罪的情况说明》,又认为被控告人的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应当追究其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

这次刑事控告在罪名适用方面,就存在比较大的问题。被害单位并不确定被控告人的行为应当属于哪个罪名,还在几个罪名之间徘徊。被控告的嫌疑单位涉嫌的罪名有骗取贷款、贷款诈骗、合同诈骗,几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定罪量刑标准均有较大差别。被害单位难以确定罪名,把难题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无疑也犯难。

五、缺少亲历者证词

刑事控告过程中,证人证言 尤其是 亲历者的证言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材料。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材料都需要有相关当事人的解释,才更能证明案件事实。亲历者的陈述也是办案机关快速掌握犯罪事实、锁定证据线索的重要路径。如果有犯罪行为的亲历者,则刑事控告时尽量调取亲历者的证词,会有利于提高控告的成功率。而在部分案件中,亲历者的证词是不可或缺的,缺少亲历者的证词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事控告难以推进。

例如, 在 某贸易公司印章被伪造控告维权一案 中,朱某 和刘某共同设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投资某地产项目。朱某以其个人名义入股新设立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持股40%。而刘某以其持有100%股份的某贸易公司入股新设立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持股60%。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过程中,朱某作为监事,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刘某作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事项。后双方因为合作过程中利益分配产生纠纷,朱某组织人员强行夺取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控制权,并伪造了某贸易公司的公章。刘某因故潜逃境外。刘某想要进行刑事控告,追究朱某伪造某贸易公司印章的刑事责任。

本案刑事控告存在第一个障碍是,作为被害单位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股100%的股东、董事长的刘某,且他是双方纠纷的当事人,是被害单位刑事控告的关键证人。而且,某贸易公司实际上并无经营活动,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代表其进行刑事控告。于是,在代理律师的协助下,被害单位 更换了工商登记,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变更为 刘某的 亲戚张某,并 由张某代表被害单位 去公安机关刑事控告朱某等人伪造印章一事。

在该案 控告过程 中,张某 在 涉案伪造印章行为发生几年 后 才担任 被害单位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他并非与朱某等人闹纠纷的亲历者,公安机关认为张某虽然能够代表被害单位,但并非案件事实的知情人,林某才是最清楚案件情况的,要求林某亲自前去报案、接受询问。为此, 被害单位 的刑事控告遭受较大阻力。

虽然亲历者证词是刑事控告的重要证据材料。但我们认为,本案以缺少亲历者证词、要求被害单位案发时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林某亲自去报案,并不妥当。伪造印章案件的犯罪事实认定,并不一定被害单位案发时的员工作证为必备要件。只要被害单位有员工代表提供证词,配合印章的备案材料、印章真伪的司法鉴定等证据材料,已经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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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缺少关键的证据

刑事控告过程中,缺少关键证据会直接导致控告失败,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立案后侦查无法推进、公安机关撤案 ,甚至 最终被不起诉、被法院判决无罪等。刑事控告时,代理律师需要充分评估案件的证据情况,将关键证据及时固定下来。如涉及大量资金往来的刑事控告案件中,专项审计报告就是不可或缺的资料。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等经济犯罪的 犯罪金额、犯罪事实认定,往往 离不开 专项审计报告 。因此,此类案件中审计报告是刑事控告的关键证据 。

例如,在某公司控告前员工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中,在被害单位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控告任某的职务侵占犯罪金额将2000多万元。但是,公安机关始终没有受理立案,认为该公司缺少基本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极度缺乏,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难以成立。

由于资金流水特别复杂,被害单位无法理清楚 ,具体犯罪事实无法一一落实,会计师事务所也无法确定审计的范围、具体事项等,故被害单位始终无法提供专项 审计报告 。后来,被害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一份《商定程序报告》 作为审计报告使用交给公安机关。 该《商定程序报告》不仅没有能够助益于职务侵占、犯罪事实的认定,还产生了负面影响。

又如,在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告维权一案中,该公司发现内部报关的申报系统遭到异常的IP入侵,公司的部分客户资料及客户报关数据、财务数据遭到篡改。于是马上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但公安机关认为目前证据并不充分,还难以确定遭到非法侵入的事实,罪名也难以确定,因此未予立案。

无奈,被害单位寻求律师的帮助。我们了解情况后,建议被害单位先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公司系统被相关IP非法侵入次数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从2022年X月X日至2022年X月X日,公司的系统被相关IP非法侵入78次。被害单位将司法鉴定意见提交给公安机关,公司系统被非法侵入、非法控制的事实非常明显。于是,公安机关很快就对入侵者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由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在该案中,被害单位在起初刑事控告时缺少关键证据,导致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不明确,公安机关在初步审查时又难以进行司法鉴定确认被害单位的内部系统遭到非法侵入、非法控制。因此,在我们的建议下,被害单位及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电子数据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关键证据,有助于证明被害的那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到侵害的犯罪事实,推动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刑事控告时 , 司法机关对控告材料的审查“形式重于实质” 。 主要原因在于 , 犯罪事实的审查往往仅有被害人一方的陈述,难以对犯罪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主要是对被害人所提交的刑事控告证据材料的审查,而证据材料是否齐全是最直观、最容易审查的内容。证据材料不齐备也是对被害人刑事控告的最佳“劝退”理由。

所以, 从刑事控告的经验看 , 被害人进行刑事控告时需要提供尽量完善 、 周延的证据材料 。 尤其是审计报告 、 鉴定意见这一类关键证据 , 不论关键证据的内容是否清楚 、 结果是否客观 、 科学 , 这份关键证据材料务必有 , 让刑事控告的证据材料在形式上完整 、 充分 。

例如 , 在XX有限公司控告原员工常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中 , 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 , 被害单位将常某所涉及职务侵占犯罪的相关事实梳理清楚 、 相关证据材料也基本收集齐全 。代理律师 进行刑事控告已经 能够 将犯罪事实及证据材料阐释清楚 ,相关证人也表示能够随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

然而 ,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 , 此时进行事实控告 ,证据材料还 不齐全 、 尚缺乏关键证据材料 , 那就是对常某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金额进行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 。 虽然 本案 犯罪金额的计算并不复杂 , 被害单位及代理律师都已经将犯罪金额的 组成、计算方式,在刑事控告书及证据材料中 详细解释清楚 。但是, 从司法机关受案的角度看 , 司法机关很可能会认为 , 本案刑事控告还缺少专项审计报告这份证据材料 。 因此 , 我们坚持要求被害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资金情况进行专项 审计 ,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 不论这份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如何 、 效力如何 、 内容是否客观 , 只要证据形式完善, 都不影响 它 作为刑事控告关键证据的地位 , 可以让本案刑事控告的证据材料足够齐全 , 让 办案 机关无法以缺少专项审计报告为由拒绝受案 。

七、缺少具体行为人

刑事控告过程中,不论我们控告的是单位还是个人,最终都要锁定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是控告单位犯罪,被害人及代理律师也需要锁定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这些自然人是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是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对象。刑事犯罪的认定,实质优于形式,具体的犯罪行为实施者才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空壳公司、挂名股东、挂名法人等,虽然与犯罪行为存在民事法律上的密切相关关系,但他们并不是犯罪行为的实行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刑事控告完全不提及自然人,并未直接控告具体的犯罪行为自然人,仅仅控告某公司,或者控告某公司后将其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列为被控告人,这样的控告由于没有理解刑事犯罪的追责实质,刑事控告可能会遭至失败。

例如,在某公司被合同诈骗维权一案中,被害单位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控告其遭受诈骗。刑事控告显示:

控告人: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法定代表人为......。

事实与理由:控告人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在天津XX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是......股东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控告人申请融资,双方于2021年7月1日签订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约定将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房屋后,对部分购房业主的销售尾款债权转让给控告人,以申请保理融资,并将购房业主的应付账款明细表作为保理合同的附件。基于对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信任,在其向控告人提交了融资申请书后,双方办理了债权转让登记事宜。......后控告人才知道,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说的这批客户的应收账款是虚构的,所谓的分期应收债权是虚假的。综上,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应收账款骗取控告人的融资款,数额巨大,导致控告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

上述刑事控告材料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刑事控告书中除了“法定代表人:XXX”之外,其他所有的内容都不曾提及任何一个自然人,不曾提及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自然人,都是说被害单位和被报案单位之间的交易往来。我们与被害单位沟通该问题时,被害单位认为是两个公司的行为,对方具体员工的信息他们不掌握。

我们耐心与被害单位沟通、解释,刑事控告和民事诉讼是不同的,民事诉讼可能会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但是刑事控告中,被害人不一定能提供被控告人的身份信息。但即使没有掌握他们的身份信息,也要锁定具体的行为人。没有锁定具体行为人,公安机关也很难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时,也会要求被害单位说清楚究竟是谁跟谁对接的,被害单位的经手人员有哪些、分别是谁、这些人分别都做了哪些事情,被控告单位具体负责这一单业务的是谁,是哪些自然人具体做了哪些虚假陈述、如何实施欺骗行为、如何让被害单位信以为真,诸如此类问题,都需要双方自然人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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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控告的对象错误

刑事控告和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主要根据合同文本等书面材料考虑民事法律关系,而刑事控告往往需要透过合同文本等书面材料锁定真正的犯罪行为人。根据书面材料在民事上存在法律关系的人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人,可能并未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仅仅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因此,刑事控告时,被害人及代理律师需要透过书面文本、选择真正的犯罪行为人作为被控告人。

例如,在某公司被诈骗控告维权一案中,被害单位和A公司签订合同,然后被A公司骗走了相关款项。被害单位于是控告A公司涉嫌诈骗。表面上看起来,刑事控告的对象没有问题。然而,我们审查发现,实际上,被害单位是与A公司的母公司融资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人商谈交易事宜,A公司只是听从母公司的命令进行盖章、签合同等手续,A公司及其负责人、员工实际上都没有参与。因此,被害单位仅仅控告A公司很难认定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A公司的人员可能对交易的细节并不知情,控告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注定不能成功。

此外,A公司很可能是没有资产的“空壳公司”,即使被害单位刑事控告成功,也无法向A公司追赃挽回损失。而且,万一被害单位对A公司刑事控告成功,发现追赃无果,被害单位继续控告A公司的母公司,在实践中已经几乎没有可能。刑事控告和刑事诉讼程序一样,往往“不可逆”,也不能就同一行为进行重复控告、重复追诉。

九、未积极协助取证

刑事控告其实是求助于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让公安机关帮忙主持正义的过程。所以,被害人及代理律师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推动公安机关积极侦查,而不能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对立。我们发现,部分案件中被害人及代理律师由于处理不当,导致控告的效果极差。

例如,在黄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印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中,被害单位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控告黄某等人职务侵占的犯罪金额将近3000万元。然而,最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仅认定职务侵占100多万元、挪用资金100多万元和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法院也根据指控作出判决。被害单位的其他控告该内容并未得到支持。

我们介入后发现,被害单位遭受重大损失,但控告维权的效果差,主要原因是被害单位的控告方式、策略不妥当。在该案中,被害单位没有能够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寄希望于公安机关去出具审计报告。这无异于把查明犯罪过程、犯罪金额的难题完全交给了公安机关。被害单位作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主体,应当对于自己的财产如何遭受侵害、遭受侵害的具体金额完全梳理清楚。如果被害单位自己都无法梳理清楚、无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更加无法梳理清楚。至少也给办案人员留下取证难度太大的印象,不利于案件的进一步办理。绝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控告都需要被害单位将犯罪事实、犯罪金额大致水浪清楚,提出一个确定的结论,而不能将这个难题交给公安机关。

在该案中,被害单位在与公安机关沟通过程中,为公安机关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和取证要求,例如“该笔资金已由犯罪嫌疑人转给XXX,需要公安机关配合调查XXX”“该笔交易未见支付记录,需要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请公安机关查明该开票单位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并查明开票单位相关款项的去向。”且不说这些资金去向调查对本案被控告人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的作用大小,被害单位提出几十条资金去向需要协助调查的线索、需要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事项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内心很可能是抗拒的。我们介入后与办案人员沟通时,办案人员坦言,被害单位提出要求办案单位配合调查的这些事情,且不说有没有用,如果全部去调查落实,办案单位所有人员全部动员也难以完成,更何况办案人员只有两位。

刑事控告过程中不断把查明案件事实的难题交给公安机关,为他们出难题,结果往往是不理想的。在该案中,由于公安机关查不清资金去向、被害单位也没有协助公安机关查清资金去向,缺少专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仅认定职务侵占100多万元、挪用资金100多万元和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其中明确提出让被害单位配合做一个专项的审计报告。于是,公安机关特别向被害单位出具了一份《关于对犯罪嫌疑人XXX担任总经理期间的公司账证进行审计的函》,“为确保该案的顺利移送起诉,XX检察院经审查该案提出要对犯罪嫌疑人XXX担任你公司总经理期间其经手的公司所有资产、资金及账证进行审计,我局办案人员已经于XXXX年XX月XX日当面口头告知你公司现任总经理李某,请你公司尽快开展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至我局,但你公司的审计报告至今未提供给我局。现书面通知你公司抓紧时间审计并尽快提交审计报告,以免耽误该案的正常诉讼。特此函告。”

然而,被害单位以资料不齐全、有待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等为由,迟迟 未予 配合进行专项审计,未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对犯罪嫌疑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事实和犯罪金额的专项审计问题,被害单位与办案机关“相互推诿”。被害单位 查 不清楚资金情况,无法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就要求办案机关来出具,办案机关则认为审计难以进行,将难题交回被害单位。最后的结果可想而知,缺少关键审计报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只能认定最简单明了、不需要审计的200多万元犯罪金额。本案被害单位刑事控告效果不理想,原因在于被害单位既未能认识到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重要性,也未能找到解决犯罪金额计算的方式方法满足公安机关的要求。

由于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很少,犯罪嫌疑人也很快表示认罪认罚,最后法院也按照认罪认罚作出的判决,控辩审都心平气和,只有被害单位愤愤不平,不断进行控告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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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隐瞒关键的事实

刑事诉讼是控辩审多方参与、多方抗辩博弈之后,才能认定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坚定不移地提出诸多辩解,也会坚定不移地将对他有利的事实细节和盘托出,所以,最终大部分案件事实真相都能够被还原。那么,被害人在刑事控告时,不能隐瞒关键的事实,尤其是对定罪量刑影响重大的关键事实。被害人隐瞒关键事实不仅会导致其陈述可信度、控告内容可信度打折扣,甚至还可能导致刑事控告失败。

例如, 在曾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被害人追责意愿很强烈,认为 被害人在房间 睡觉过程中, 曾某闯入房间, 违背其意愿,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其醒来后进行反抗,曾某才停止侵犯。然而,曾某始终认为其并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双方各执一词,我们阅卷 后 ,发现被害人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细节,前后陈述内容高度不一致,前后出现三个版本,隐瞒了很多案件事实细节。

第一个版本: 报警录音显示 的 被害人陈述内容 。案卷材料中, 110报警信息显示, 被害人的 报警内容为:“事主(哭着)报:一名认识的男子闯进了其房间,不清楚对方对其做了什么,看到房间里有使用过的避孕套,只知道自己在上址,具体哪里不清楚,通话中称需警察到场。”

第二个版本: ......

由此可见,被害人 的 多次陈述内容存在很大的出入,隐瞒了很多非常重要的事实细节: ......

综上所述, 刑事控告,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控告,往往需要有经验律师的专业分析、审核,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描述案件事实、分析法律定性、收集案件证据、解释证据情况等,才能让公安机关 看完 控告材料 就确信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受案、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