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离职的员工能不能够要求企业单位来补缴我们的社保待遇呢?这个问题是完全是可以肯定的,也就是说企业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来补缴,我们在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待遇,这个是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明确规定,企业单位必须要无条件地去补交自己员工的个人社保,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当然我们个人提出离职,也是可以要求企业单位来进行补缴的。只不过就是个人提出离职的话,那么对于我们个人来讲,是不可以享受到经济补偿的待遇,同时也不能够享受到失业金的待遇,那么这两方面的待遇是无法来享受的,但是享受社保的待遇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它是属于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说你所到的工作单位没有严格的按照劳动合同关系的存续时间来缴纳你的个人社保,那么很明显要求企业单位补缴是再正常不过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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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过今天补缴的过程,可能就是如果你自己没有从公司当中扣除自己应当所承担的社保费用的话,那么这样的话,首先在补缴的过程中,你可能需要自费一部分的费用,因为毕竟这个个人社保是由个人和企业单位来共同承担的,所以说我们个人所支出的这部分费用,那么应当来个人支出,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方说你有几年的社保待遇没有交,但是由于你个人所承担的社保费用也没有从你的个人工资当中扣除,那么这一部分费用就需要从你的工资当中扣除了,比如说你需要承担1万块钱的费用,那么你所在的工作单位就需要承担2万块钱的费用,那么这3万块钱的费用才能够共同完成,社保正常的缴费,因为毕竟通过企业单位来缴纳社保,是需要5种保险来同步参保交费的,你不可能选择其中的某一项保险来参保缴费,这样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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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相对来说补缴的费用,如果说根据你所欠交的时间比较长的话,那么补缴的费用可能会比较高一些。甚至来讲还有一部分滞纳金的待遇,当然这个滞纳金的费用,那么就完全要通过企业单位来进行补缴的,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形,那么是由企业单位来造成的,所以说滞纳金的费用也应该全部都由企业单位来承担,个人是无需承担,你只需要承担自己所应当承担的那部分费用就可以了。

所以说依法要求企业单位,补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当然公司在拒绝补交的前提下,那么我们还可以通过劳动监察举报的方式,来解决这样的争议,因为劳动监察大队拥有一定的执法权,他可以要求和责令企业单位按照限定的时间之内,补交完成自己员工的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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