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愿意给员工缴纳社保,并且跟员工签订了免责协议,实际上是没有任何的作用。因为缴纳社保是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所以说任何签订的相关免责协议,都等同于是无效的。对于企业单位来讲,自认为是高枕无忧,但实际上所面临的风险是很大的。假如说员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进行依法维权,实际上企业单位还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保补缴。

所以说公司不愿意给员工缴纳社保,实际上自己所承担的风险,包括后续给员工补缴的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比起正常缴纳社保的成本还要更高,因为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如果说出现了跨年度的补交,那么实际上是需要承担滞纳金的费用,而这个滞纳金的费用也应该由企业单位一并来承担。

由于在社保监察的过程中,那么核查出问题的,这个时间是不确定的。有的时候可能核查出企业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时间上可能会相对晚一些,也许是几年以后所以造成这种情况,那么企业单位在补交员工社保的问题上,可能一下子需要补缴,之前很多年的社保待遇比方说,你跟这个员工建立了5年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在这5年之内你都没有给员工正常承担相应的社保,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次性补缴5年的费用。

那么既然是之前5年的费用,实际上除了今年是不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待遇之外,其他的4年也就是之前的4年的时间都需要补交滞纳金,而且滞纳金的高低是根据我们欠费的长短来决定的,所以说我们欠的这个费用越高,那么实际上滞纳金的待遇水平也就会更高一些,对于企业单位所付出的用工成本,实际上比起正常缴纳社保来讲还是要高了不少。

企业单位往往这样的做法是得不偿失的,因为如果一旦出现劳动监察,在核查过程中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形,那么都是需要正常的来补缴的,如果企业单位拒不交纳,那么造成的结果就会是由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相应的罚单,那么不但是要执行正常的补交还会因此带来高额的罚金,对于企业单位的做法更是得不偿失。

所以我们一定要注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但是劳动合同法中,实际上对于社会保险法中也是有明确的规定,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来讲,只要正常跟企业员工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合同,那么都应该依法去交纳僵硬的社保待遇。对于我们员工来讲,那么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社保,待遇同时,对于企业单位来讲那么规避了很多的风险,对于企业的用工成本的降低,也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所以说正常缴纳社保对于双方都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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