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因发生在诉讼审理期间的事实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 债权人如何救济自身权利?

阅读提示:《最高人⺠法院关于⺠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在诉讼审理期间被告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生效判决仍将该财产作为被告财产予以处置,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判项无法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能否依据该条规定申请变更、追加该接受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呢?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事诉讼审理期间发生被告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的情形,生效判决仍将该财产作为被告财产予以处置,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判项无法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不能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案情简介

一、2008年11月19日,珠海某某公司与海南省某某总公司、海南省某某集团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海南省国资委作出琼国资函[2008]4××号函,同意将海南省某某总公司整体注入海南省某某集团。

二、2012年5月22日,海南高院就上述案件作出(2012)琼⺠二终字第14号⺠事判决,判令:一、海南省某某总公司继续履行《产权交易合同》;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海南省某某总公司将《产权交易合同》项下儋州基地非经营性资产及土地实物中,不涉及职工安置部分的资产,交付给珠海某某公司,并向有关部⻔提交办理过户的资料及其手续;涉及职工安置部分的资产,海南省某某总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向珠海某某公司办理交付、过户手续;海南省某某总公司已经向珠海某某公司交付的广州资产,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珠海某某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三、驳回珠海某某公司对海南省某某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执行期间,珠海某某公司以被执行人海南省某某总公司已通过公司重组的方式将案涉资产转移到海南省某某集团名下为由,请求海南二中院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5条之规定,追加海南省某某集团为被执行人。

四、海南二中院认为案涉财产变更登记发生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前,并不是执行程序中发生的财产变动,本案不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25条的规定。海南二中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琼97执异4号执行裁定,驳回珠海某某公司追加海南省某某集团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五、珠海某某公司不服,向海南高院申请复议。海南高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琼执复17号执行裁定,驳回珠海某某公司的复议申请。

六、珠海某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追加海南省某某集团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210号执行裁定,驳回珠海某某公司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诉讼审理期间被告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生效判决仍将该财产作为被告财产予以处置,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判项无法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如何救济自身权利?最高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1.海南高院作出判决时,判令海南省某某总公司交付的上述资产的权属已发生了变化,致(2012)琼⺠二终字第14号⺠事判决生效后,涉及儋州资产交付的判项无法执行。珠海某某公司认为其判决利益不能得到实现,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2.《变更追加规定》第25条虽规定了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变更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但本案珠海某某公司实质是对执行依据有异议,因此,《变更追加规定》第25条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判决生效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事诉讼审理期间,发生被告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的情形,生效判决仍将该财产作为被告财产予以处置,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判项无法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不能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法院关于⺠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审查的重点是,珠海某某公司申请追加海南省某某集团为被执行人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经查,(2012)琼⺠二终字第14号⺠事判决判令海南省某某总公司向珠海某某公司交付“儋州基地非经营性资产及土地”涉及的36项资产已于2010年12月9日转移至海南省某某集团名下,土地使用权证亦变更为×××7号、×××0号、×××2号,海南省某某集团在接受海南省某某总公司资产时未向海南省某某总公司支付对价。上述事实均发生于本案一审诉讼期间,一、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虽然关注到了海南省国资委于2008年11月19日以琼国资函[2008]4××号函示同意将海南省某某总公司整体注入海南省某某集团,但未对该函文所涉的案涉儋州基地非经营性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状况等影响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基本事实予以查明。由于海南高院作出判决时,判令海南省某某总公司交付的上述资产的权属已发生了变化,致(2012)琼⺠二终字第14号⺠事判决生效后,涉及儋州资产交付的判项无法执行。珠海某某公司认为其判决利益不能得到实现,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变更追加规定》第25条虽规定了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变更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但本案珠海某某公司实质是对执行依据有异议,因此,《变更追加规定》第25条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3-005

珠海某某公司与海南省某某总公司、海南省某某集团执行监督案【(2021)最高法执监210号】

裁判规则一:判决生效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1: 宁某、安徽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438号】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应否变更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此主要应审查淮南市某制药厂的财产是否依行政命令被无偿划转给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是否致使淮南市某制药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首先,......虽然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资产划转是因其自身为谋求经营发展需要而主动提出的请求,非因行政命令被划转,但从企业性质、资产划转过程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内容来看,该次划转具有行政批复的性质,其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其次,根据淮南中院(2001)淮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债权债务的形成时间早于案涉资产无偿划转时间。后某银行分行获得胜诉判决后向淮南中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04年3月10日作出(2002)淮执字第023号民事裁定,认定淮南市某制药厂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发放债权凭证。可见在案涉资产无偿划转给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后,淮南市某制药厂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淮南市某制药厂在注销时,也未对本案债务进行清理。现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企业年检报告等证据不足以推翻(2002)淮执字第023号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且本案债权人的债权始终未能在执行程序中得到清偿,故应认定上述无偿划转行为已经导致淮南市某制药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综上,本案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宁波某投某企业申请变更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请求其在接收淮南市某制药厂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2: 佛山市公某投某控股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执行通知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执监77号】中认为,根据公某公司的申诉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佛山中院支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禅城法院)追加公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综合禅城法院在重审中核查的《关于佛某集团欠财政借款债转股问题的请示》(佛财秘〔2000〕11号)及其附表《佛某集团及属下企业欠财政借款及利息情况表》《关于佛某集团欠财政借款债转股问题的复函》(佛府办函〔2000〕100号)、《关于确定广东佛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股权价格及国有股东股权转让和转让价格的请示》(佛工投字〔2001〕150号)、《关于要求确定广东佛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股权及国有股东股权转让和转让价格的请示》(佛经贸〔2002〕10号)、《关于广东佛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股权及国有股股权转让问题的批复》(佛府函〔2002〕10号)等证据可以认定,公某公司依行政命令以接受的财政资金及市财政局属下单位对佛某集团及其属下企业的债权对广东佛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债转股,及以抵债形式受让佛山市陶瓷工贸公司持有的广东佛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债转股及股权转让价格为1.3144元。公某公司接受佛山市投某咨询公司无偿转让的对佛某集团及属下企业的债权,并将债权转为其对佛某集团持有的股份的数量为26573566股。公某公司、佛山市投某咨询公司未向佛山中院提供充分证据有效反驳,故佛山中院审查认为禅城法院认定涉案转让之债权属于佛山市投某咨询公司具有事实依据,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某公司、佛山市投某咨询公司否认上述事实,认为上述转让的债权是市财政局之财产而非佛山市投某咨询公司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公某公司自述在接收涉案债权时并未支付对价,禅城法院经审查认定佛山市投某咨询公司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划转给公某公司,并据此追加公某公司为所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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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黄绍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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