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6月11日上午,大连中院召开“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总结回顾2023年以来大连两级法院打击拒执犯罪集中行动相关情况,对外发布8个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切。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相关负责同志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应邀参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此次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自2023年5月19日启动以来,大连两级法院共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线索54件,引导当事人提起自诉控告4件,已刑事立案28件,审结4件,其余案件正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中,受到集中行动震慑、教育促使案件顺利执行完毕、达成执行和解案件775件。同时,注重用足用活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作出并发送《涉嫌拒执罪预移送通知书》15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57976个,纳入失信人员名单7318人次,罚款22人次,拘传1797人次,司法拘留804人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大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韩科军介绍,依法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项有力法律举措,在市委政法委的牵头组织下,在有关单位的协同配合下,全市政法机关从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办案程序、裁判尺度等方面形成了广泛共识。一是充分认识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对执行工作进一步巨大的促进作用,通过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线索和运用其他信用惩戒手段,一大批案件受到集中行动震慑、教育促使案件顺利执行完毕、达成执行和解。二是第一次通过工作指引形式统一我市司法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认识,尤其是对线索移送的具体要求进行明确,确保后续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取得较好效果。三是通过加大对拒执犯罪打击的宣传力度,一些法院的工作亮点和好的经验做法得以挖掘并推广开来,不断扩大全市司法机关打击拒执罪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八个典型案例

案例1:故意隐瞒占有房屋及将车辆过户他人的构成拒执犯罪

基本案情:邵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期间被执行人孙某某将其所有的两台车过户给他人,执行立案后又故意隐瞒其2018年购买并实际占有的四间房屋及过户车辆的事实。法院对其两次司法拘留后,其仍然态度蛮横,敷衍塞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检察机关以孙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诉至法院。刑事一审宣判前,孙某某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鉴于孙某某在判决前履行了判决义务,法院以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经两次拘留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情形,最终被依法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在一审宣判前全部履行了债务,法院依据《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第25条内容,考虑其犯罪的事实和情节,酌情从宽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2:案外人帮助被执行人办理虚假抵押登记逃避执行涉嫌构成拒执罪共犯

基本案情:宁波某企业与鞍山某公司、乔某、史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史某名下三套房产均抵押给案外人周某这一财产线索。经法院调查,案外人周某系被执行人乔某实际控制公司的员工,被执行人史某与周某签订抵押合同的时间是在申请人向被执行人发放款项之后,周某出借给被执行人的数千万资金,都是被执行人从其银行账户转入周某账户后当日转出,以此逃避债务履行。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周某进行了传唤,周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主动到不动产登记机关撤销了抵押登记。最终三套房产经拍卖成交,实际执行到位5000余万元,拒执犯罪刑事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第8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虚假抵押、虚假租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本案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案外人周某虽然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但其作为被执行人乔某所在公司的员工,仍然配合史某以签订虚假的抵押合同方式帮助史某逃避债务履行,二人均已涉嫌拒执犯罪,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案例3:被执行人因拒执罪被逮捕后主动履行的可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某饲料公司与某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自2020年2月起被执行人某食品公司每年收取代加工费324万元,截至2021年6月已偿还其他债权人共计2034万余元而拒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拒执犯罪,执行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逮捕后,其认罪认罚并一次性履行到位2000余万元,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王某某做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在已获得巨额加工费的情况下,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反而将钱款支付其他债权人,严重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实际控制人在被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后一次性给付到位,体现出移送拒执犯罪线索在促进案件执行的巨大作用。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据《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第25条,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4:被执行人多次更换法定代表人且对抗信用惩戒和财产调查措施的涉嫌拒执罪

基本案情:王某、林某贤、林某与被执行人大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人员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后发现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于某系精神障碍人员,未参与公司经营,无法配合法院调查。进一步核实后发现,被执行公司于2020年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某。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沈某,后又变更为智力残障人员于某。黄某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对抗信用惩戒和执行强制措施,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经涉嫌拒执犯罪。执行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随即立案并向黄某送达立案通知书,收到立案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将执行款50余万元交至法院,本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多次变更法定代表人,企图通过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智力残障人员的方式逃避法院可能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和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在调查核实上述事实后,充分利用了“拒执罪”这一执行利器,在面对刑事处罚的有效震慑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5:当事人具有和解意愿的可暂缓移送拒执线索

基本案情:焦某与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唐某一直下落不明,后查明唐某名下有公建现对外出租,每年租金10万元。其中2019、2020年给付现金已经由唐某本人领取,2021年转账给唐某女儿张某银行账户。唐某收取房屋租金后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一直拒绝履行义务,已涉嫌构成拒执罪。拟移送追究拒执罪决定作出后,执行法官再次将被执行人唐某传唤至法院,明确告知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并向其送达《涉嫌拒执罪预移送通知书》。被执行人唐某在法律震慑下,具结悔过,主动表达和解意愿,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焦某意见,法院决定暂缓将涉嫌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在掌握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的线索后,采取向其送达《预移送涉嫌犯罪通知书》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提出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经申请人同意后,暂缓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线索。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始终秉承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在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善于找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以最有利于案件执行为原则,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6:将获取的到期债权支付给公司高管等案外人的构成拒执犯罪

基本案情:大连某公司与抚顺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多次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外地法院有到期债权,第一时间进行截留并赶至该公司所在地实地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已经获得的部分到期债权均未进入被执行人的账户,而是直接支付给公司高管及其他案外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已经涉嫌拒执犯罪,执行法院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该案在审理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约140万元,其余款项仍在筹集之中。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系外地企业,多年来一直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采取拘留、罚款等惩戒措施未果的情况下,执行法官经过实地调查,掌握了确实、充分证据,果断移送拒执罪线索,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体现了移送涉嫌拒执犯罪审查这一手段的震慑力远超其他常见的强制措施。

案例7:通过办理新护照多次违反限制消费令乘坐飞机的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彭某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后,仍然办理新的护照,2020年1月15日曾被执行法院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仍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并多次乘坐飞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审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军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经拘留强制措施后仍然拒不执行,考虑到案发后彭某军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并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以其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实践中,除了常见的以各种方式逃避、妨碍、抗拒等行为以外,严重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也构成拒执犯罪,本案被执行人通过办理新的护照多次乘坐飞机,经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即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案例8:被执行人以他人担任挂名股东、使用个人账户、提起虚假诉讼方式规避执行的构成拒执犯罪

基本案情: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某未如实申报财产,还通过其亲属、公司员工挂名担任股东,使用他人个人账户,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转移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将现金租金收入转移至其他人员账户内以及清偿其他债务等拒执行为,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申报财产、仍未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典型的抗拒执行行为,主观恶性和涉案标的金额较大,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为其规避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拒执犯罪从严从快打击和惩治的鲜明立场。

下一步,大连法院将以专项活动为契机,持续巩固和完善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进一步统一办案尺度、凝聚打击共识、汇聚攻坚合力。继续加强线索移送,不断强化内外联动,不断完善并持续推动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建设,彻底解决查人找物难、财产处置难等问题。对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或违反限高令、违反财产申报令等情形的被执行人集中司法拘留一批;对涉嫌拒执犯罪的,将在司法拘留基础上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集中移送一批,集中刑事拘留一批,集中逮捕一批,集中宣判一批”行动,扭转并解决人民法院由于方法、方式受限导致的查人找物难、财产处置难等问题,打破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难以固定证据的困境。同时,持续加大宣传力度,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有效遏制逃避执行、妨害执行、规避执行的现象的发生,坚决打通执行工作“最后一公里”,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内容来源:执行局

图片编辑:毕 晟 叶凡熙

文字编辑:李 丹

美术编辑:毕 晟

责任编辑:由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