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拆迁村庄发布的《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工作实施细则》中都有这样的规定:
如果被腾退人与腾退人经乡镇调解后仍不能达成腾退安置补偿协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对被腾退人实施强制腾退。
不少人会疑惑,“该规定合法吗?”
答案毫无疑问,该《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强制腾退是违法的。
《民法典》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责令改正。
具体到腾退案件,该《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强制腾退”与前述法律规定相悖,乡、镇应当责令改正。若该村民合法拥有该村宅基地,那便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利,属于《实施细则》中的被腾退人。该村村民有权申请行政查处,乡、镇应予以监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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