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镜律师观察/文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性日益加剧,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作为应对环境挑战的重要金融工具,其有效衔接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有效衔接。我们认为,要实现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有效衔接,需要更加完善的立法支持。
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纳入其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并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环境污染的治理。它主要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工具,引导资金流向资源节约型技术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以促进经济的绿色转型。
转型金融是指在经济主体向可持续发展目标转型的过程中,为其提供融资以帮助其转型的金融活动。特别是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转型金融特别专注为“棕色产业”和碳密集产业的低碳转型提供金融支持,旨在实现整体可持续发展和减缓气候变化。
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衔接
当前,我国正面临经济结构转型的挑战。为了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全面推进,这对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有效衔接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方面,绿色金融能够为绿色产业和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经济的绿色转型。另一方面,转型金融通过为传统高排放产业的低碳转型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确保经济平稳过渡。
在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衔接方面,其他国家主要通过立法和激励商业银行采取积极措施来响应。
2021年5月26日,《全球变暖对策推进法》在日本国会参议院通过,并自2022年4月起正式施行。这一法律修订标志着日本首次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纳入法律体系,为实现碳中和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金融机构参与碳中和行动提供了法律框架。
在此基础上,日本三菱UFJ银行采用自行开发的内部环境评级系统,对申请环保贷款的企业进行环境绩效评分。这种做法有助于银行更准确地评估企业的环保表现,并据此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推动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的深入发展。
2021年6月28日,《欧洲气候法》在欧洲理事会通过,并于2021年7月29日正式生效。该法律正式将《欧洲绿色新政》中关于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承诺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为欧盟各国在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铺平了道路。
英国的汇丰银行随后推出了全球绿色循环信用贷款项目和绿色存款计划。这些创新产品不仅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融资方案,还鼓励企业将盈余资金投入低碳项目,从而促进了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有效衔接。
我国在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尚显滞后,然而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我国绿色贷款余额达28.58万亿元,同比增长36.8%,居全球首位;境内绿色债券市场余额为1.98万亿元,位列全球第二。
2024年3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国家积极推进绿色低碳转型的大背景下,旨在贯彻国家政策、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完善绿色金融体系,以及应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它是目前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有效衔接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但目前,无论是绿色金融还是转型金融,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我国仍然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依据,因此,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法律问题与建议
为推动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有效衔接,首要任务是完善绿色金融的法律制度。这涉及到界定绿色金融的内涵、界定其范畴与标准,规范绿色金融产品的发行流程和交易行为,同时强化对绿色金融活动的监管与风险控制;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的激励机制,如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等,以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向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
与绿色金融相比,转型金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制度更加不完善。因此,应加快构建转型金融的法律制度框架,明确转型金融的定义、目标和原则,规范转型金融的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同时,还应建立转型金融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以确保转型金融的健康发展。
为实现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协调发展,两者之间还需要加强法律协调。一方面,应明确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界限和联系,避免两者之间出现冲突和重叠;另一方面,还应建立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合作机制,推动两者在资金支持、风险评估和管理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针对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衔接问题,首先我们建议要制定专门的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法律,以明确两者的法律关系、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同时,还应注重法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其次,为确保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健康发展,我们建议加强两者的监管合作。这包括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等,以提高监管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同时,还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开展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业务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建议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发展。这包括参与国际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标准的制定、推动国际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等。
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有效衔接,对推动我国的绿色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应当从完善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法律制度、加强两者的法律协调和监管合作、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入手,实现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协调发展。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的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也能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积极贡献。
(本文作者刘天翔系发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黑镜律师团队联合创始人;杨洋系发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黑镜律师团队联合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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