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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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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黄某强、陈某娟与甲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认购黄某强、陈某娟名下的乙公司股份。黄某强、陈某娟需向甲公司保证本次投资完成后,乙公司年度净利润应达到约定目标。同时,双方约定了三个触发条件:1.乙公司未能按期提交申报材料;2.乙公司不能按期完成并购;3.乙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在触发条件成就时,黄某强、陈某娟应按回购价格受让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之全部或部分股份。现甲公司主张触发条件1及触发条件3成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某强、陈某娟对甲公司所持有的乙公司的股份进行回购并支付股权回购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并驳回甲公司要求黄某强、陈某娟进行股权回购的请求。

宣判后,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案涉《补充协议》有效,黄某强、陈某娟应按规定进行股权回购并支付回购款。

潮州中院二审认为

《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商业投资风险的安排,属于正常的商事交易活动,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也没有证据证明《补充协议》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事缔约原则,应认定《补充协议》有效。现某乙公司股票被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触发条件已经成就,故判决黄某强、陈某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回购的义务。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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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所谓“对赌协议”,通俗来理解就是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围绕未来不确定的情况签订的协议,激励被投资企业发展达成约定的目标,从而实现双赢;相反,如果被投资企业未能完成目标,则需要向投资人履行赔偿损失的义务。对赌机制设计的初衷是为了高效促成交易、良性引导被投资企业经营发展、降低投资风险,但“对赌协议”本身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及法律风险。正确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有利于督促民事主体诚实守信,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法官,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签订“对赌协议”,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

作为投资人,在签约前应当审查投资标的,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在“对赌协议”中要明确对赌对象,明确是与被投资的企业对赌,还是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而被投资的企业及其股东,应对投资后企业的利益获得、价值目标进行理性预估,在约定对赌目标时应与企业正常经营规律相适应,遵守契约精神,信守商业承诺。

撰稿:中院民二庭 陈烨 佘敏琪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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