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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4)陕0922执27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正学申请执行王赵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赵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陈正学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悬赏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赵立,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鄠邑区人,住鄠邑区石佛寺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012519660613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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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2024)陕0922执275号

执行依据:(2023)陕0922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5677.68元

悬赏期限:自悬赏公告发布至执行完毕止。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执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陈正学承诺予以线索提供人5000元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举报线索内容相同的以在先举报为准。

举报联系电话:0915-6329837

特此公告

石泉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来源:石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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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4)陕0922执27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正学申请执行王赵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赵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陈正学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悬赏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赵立,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鄠邑区人,住鄠邑区石佛寺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012519660613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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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2024)陕0922执275号

执行依据:(2023)陕0922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5677.68元

悬赏期限:自悬赏公告发布至执行完毕止。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执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陈正学承诺予以线索提供人5000元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举报线索内容相同的以在先举报为准。

举报联系电话:0915-6329837

特此公告

石泉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来源:石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