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无线电通信是船舶运输和航行安全的“保障线”,也是水上通信与遇险救助的“生命线”。

甚高频(VHF)是船舶无线电设备中的一种,是指采用VHF专用频段进行船舶间、船舶内部、船岸间或经岸台与陆上通信转接的船与岸上用户间的无线电通信,对于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作用是其他方式的通信所无法取代的。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均要求甚高频无线电设备发射机输出功率不超过25W

大功率的无线电设备一旦开启使用,将影响船舶信息的播发 ,严重干扰和破坏船-船、船-岸之间的通信,影响船舶避碰和水上交通指挥,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威胁。

近年来,通过持续开展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船舶水上无线电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良好,但是仍存在违法设置使用大功率无线电台,干扰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的现象。

违法设置使用大功率无线电设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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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2日,百色海事局执法人员对停泊于右江田东祥周作业锚地的“隆安×××”船开展现场监督时,发现该船使用一套型号为KENWOOD TM-271A的无线电设备,该设备功率为60W,严重超出船舶甚高频输出功率不超过25W的要求。执法人员对该船开展立案调查,并责令船方现场拆除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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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日,防城港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中国籍“海观××”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船配备三套甚高频双向无线电话,经进一步调查,有两套设备是船方私自加装,且无认可证书,功率为75W,严重超出了甚高频输出功率不超过25W的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条例。

海事执法人员严厉查处大功率无线电设备,一旦发现传播使用大功率无线电设备,除了责令船方立即拆除外,还将对责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及责任船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水上无线电使用小提示

一是核验船舶的“一码三证”是否相符,即标识码证书载明的信息和无线电设备、国籍证书一致,船舶无线电台执照载明设备与船舶检验证书以及实际使用的保持一致。

二是无线电设备运行是否正常。船上主要自查项目有VHF对讲机和AIS正常通电使用,通信是否正常,设备天线之间是否有干扰。

三是认真学习水上无线电通信安全知识,熟悉海事通信频道等使用规范,依法设置、文明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严禁恶意占用VHF16频道。

来源 | 百色海事局

审核 | 魏月星

责编 | 徐碧苑

编辑 | 钟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