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公布《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履行矿山安全常态化监管职责,是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日常安全专业监管力量的补充,发挥矿山安全监管“眼睛”和“前哨”作用。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本部门由政府财政保障工资福利等待遇的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为主体,统筹选派监管专员。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按不低于规定标准配备监管专员。如,煤矿企业,按2人一矿配备;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2人一矿配备;独立尾矿库企业,按2人2库配备等。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对监管专员进行一次轮换调整。

监管专员一般采用远程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矿山企业实施常态化监管。远程监管可通过矿山安全监管专员App、电话询问、网络传输实证信息等远程巡查方式,及时了解关键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每周不少于3次。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在实行至少2人一矿指定监管的基础上,原则上将每3座煤矿的监管专员编为一组,设组长1名,组长由本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选定,按分工明确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和地测等主体专业具体负责人,按照每组至少6人、每组至少2人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要求,每周对3座煤矿至少巡回检查一次,原则上每月应对巡回检查煤矿所有生产作业场所、系统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

监管专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有权立即制止发现的“三违”行为,在发现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可能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被监管矿山企业立即停产撤人,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单位报告情况,矿山企业及有关人员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各地相关部门加强对监管专员考核、奖励工作的监督,对在考核、奖励工作中违反原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