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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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将不予立案:

(一)不构成犯罪: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证据不足:如果案件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的。

(三)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已过的。

(四)法律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有其他法律规定的不予立案情形,公安机关将不予立案。

(五)管辖权问题:如果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或者有其他机关负责处理的。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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