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程某某在“哔哩哔哩”、“抖音”网站上的个人账号公开上传发布了其录制的两段视频,声称何某某经营的公司在举办比赛的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并对何某某、王某某两人进行诽谤。

据调查,程某某的网络个人账户粉丝已达2万余人。何某某发现视频后,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程某某诉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程某某通过网络发布的第一段视频中称比赛存在舞弊、秩序混乱等现象,但是,程某某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比赛中存在舞弊行为,此视频已经对何某某的名誉权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法院认定第一段视频侵犯了何某某的名誉权。

程某某通过网络发布的第二段视频中对何某某、王某某个人的言论也无事实依据,侵犯了何某某的名誉权。

法院判决程某某通过其认证注册的抖音账号、哔哩哔哩网站账号向何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提醒

现代社会网络发达,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一旦突破法律底线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他人在网络中的不当言行造成自己名誉权损害,则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祁思元 通讯员 王路明 杨森

(转自:中原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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