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6月,刘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刘。刘某因犯罪于2010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在监狱服刑。服刑期满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因生活琐事矛盾逐渐加深,于2022年3月开始分居生活。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刘某在服刑期间自己一个人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孩子上学和衣食住行等花销全部由自己一个人承担,所以要求刘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分居生活,且王某亦表示同意离婚,经调解和好未果,可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准予离婚。关于王某主张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刘某入狱时,婚生子年龄尚小,孩子由王某独自抚养,十余年的时间,王某不仅要工作赚钱,还要抚育孩子,为照顾家庭付出了较多心血,王某主张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合情合理,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李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婚后生育一子。2023年2月,李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不准离婚。2023年3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派出所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决定对林某给予告诫。2023年6月,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禁止林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林某骚扰李某及其近亲属。后,李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林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在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及家庭矛盾,庭审中李某坚持离婚,林某亦表示同意离婚,可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离婚。关于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原告李某提交治安调解协议书、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林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给李某造成了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应当对李某作出赔偿。综合考虑家暴情节与程度、损害后果以及林某经济状况等,法院酌定林某给付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有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离婚经济补偿的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给予救济和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予以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在于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获得补偿的救济。

来源:大沽法庭 郝珊珊 、执行局 陈阳

编辑:徐鹤文

审核:田瑞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