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打死儿童的恶性案件,仅判无期?

6月13日根据媒体澎湃新闻的报道,山东青岛中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宣判,三名案犯中,两名主犯张某和李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一名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乍一看这新闻,第一感觉判的也不轻,但是看下去就让人内心无法平静了。

根据报道,青岛中院的判决书描述的犯罪过程是这样的:

被告人张某斌开设青岛振宇聚英武术运动俱乐部、青岛崇德聚英武术俱乐部。被告人李某丁系俱乐部教练,被告人张某豪系张某斌之子,案发时在俱乐部帮助教学。被害人翟某某(男,2014年8月22日出生)于2023年6月10日报名进入俱乐部学习。2023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斌在俱乐部教学期间,因被害人翟某某训练动作不规范,同被告人李某丁、张某豪,对其殴打、捆绑,后翟某某被发现意识不清昏厥,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翟某某系钝性物体多次击打致广泛软组织挫伤导致创伤性休克并肺脏脂肪栓塞死亡。当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斌拨打110电话报警,后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丁、张某豪接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内容好像挺复杂,我简单梳理一下:

①犯罪分子3人:主犯张某斌是武术馆的老板,另一主犯李某丁是他雇用的教练,从犯张某豪是张某斌的儿子,是武馆的少东家,太子爷。

②被害人1人:翟某某,案发时为8岁男孩。

③犯罪过程:被害人翟某某被父母送入张某斌的武校学习,因为学习动作不规范,于是本着“严师出高徒”的原则,校长张某斌、教练李某丁加上少东家张某豪三人,将翟某某进行殴打、捆绑进行“修理”,结果9岁的翟某某就这样被打死了!

法医鉴定结论:翟某某系钝性物体多次击打致广泛软组织挫伤导致创伤性休克并肺脏脂肪栓塞死亡。

综上,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犯罪分子三人明知,殴打、捆绑8岁的被害人翟某某,可能会造成翟某某严重受到伤害,而且可能所望,却一意孤行,最终酿成悲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文中“手段特别残忍”,我国有着具体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通常会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所使用的工具、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伤害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例如,使用锐器、剧烈腐蚀物等毁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残损他人身体的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

青岛中院的判决书也提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斌、李某丁在教学训练期间,违背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殴打翟某某身体致其死亡,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对未成年学员长时间殴打并捆绑,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

也就是青岛中院也认定犯罪分子“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但是考虑到犯罪分子的自首情节以及事后对翟某某的送医救助行为,且认罪悔罪。因此结果判决为两主犯无期徒刑,从犯判三缓五。

但豆包认为,青岛中院的对本案判决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可以是犯罪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但对3名犯罪分子故意伤害致死1名8岁的儿童适用的行为,豆包认为是符合死刑的条件的,有自首和送医的情节,可以考虑判处死缓。

不过,根据媒体报道,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被害人和犯罪分子双方都不满意,犯罪分子已经提出上诉,被害人家属已经提出抗诉。

豆包简评:不知道从何时起,法院对于犯罪分子的判决的幅度变宽了,讲人权讲人道无可厚非,但是刑法的终极目的是惩恶扬善、维护正义,对犯罪分子过度宽容,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被害人的不公,更是对罪犯的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