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修订出台《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此次修订是在2023年制定的《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基础上,重点对组织领导、人员选派、工作职责、考核奖励、监督管理、压实责任、完善保障和常建长效8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明确矿山安全监管专员(以下简称监管专员)由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内部选派人员组建,专职履行矿山安全常态化监管职责,是对本部门日常矿山安全专业监管力量的补充。

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监管专员制度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为本级监管专员主管部门,应指定内设机构专门负责本级监管专员组织领导、人员选派、考核奖励等相关工作。

在调整人员选派方面,明确监管专员以政府财政保障工资福利等待遇的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为主体统筹选派,明确人员选派的标准和条件,要求每年至少对监管专员进行一次轮换调整。

在细化工作职责方面,将此前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的兼职监管调整为专职监管,制定《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明确必查内容和抽查内容,同时实行“指定两人监管+多人编组巡查”和“周巡查、月覆盖”的监管模式,对标对表检查,提升监管检查质效。

在强化考核奖励方面,实行监管专员年度专项考核制度,将专项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在精神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物质奖励,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提高监管积极性。

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由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网站公示监管专员信息,要求监管专员向企业发放廉政监督卡,主动接受社会和监管对象监督,同时定期组织监管专员进行工作述职。

在坚决压实责任方面,增设责任追究章节,明确了责任倒查的原则、情形和程序等,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对标对表应查不查、故意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任倒查,以严的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在完善保障措施方面,进一步明确监管专员履职所需经费、装备和车辆等保障渠道和要求,对监管专员定期参加教育培训及有关权益进行了明确,不断激发监管专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在突出常建长效方面,要求各市、县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将原有的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驻矿安监员三支煤矿安全监管队伍有机整合,全力建成一支职责明晰、权责一致、精干专业、监管得力、廉洁担当的监管专员队伍,以高质效监管保障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