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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领导干部谈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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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作者:田宁、吴月凌等

一、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当奖售、诋毁商誉、网络不正当竞争七种类型。反不正当竞争监管主要是通过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来避免善意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受到损害,从而达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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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托数字平台衍生出许多新形式,如流量劫持、广告屏蔽、非法抓取数据等行为,这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相较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方式更加隐蔽,危害更加严重,对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正在成为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重点。

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需求与挑战

第一,在线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0)》的数据,在2016-2020年,我国在线交易额从 26.10万亿元激增到37.21 万亿元,年均增长率为9.3%。中国网购用户规模已达7.82亿,连续多年保持全球规模最大、最具活力的网络零售市场。与在线交易的飞速发展相伴而生的是逐渐显现的数字经济不正当竞争问题。根据全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2016-2021年互联网服务类投诉量从37791件跃升至 102674件,6年间投诉量增长近两倍,在总投诉量中的比重也从5.96%攀升至9.76%,始终居于投诉量前三位,在2017年这一比重更是达到了惊人的22.40%,居于投诉量第一位。部分经营者实施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导致消费者对在线交易的信任度降低,参与在线交易的意愿降低,从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二,数字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更加严重的危害性。伴随着在线交易的迅速发展,数字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涌现,并带来比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严重的危害。

一是依赖于网络效应,数字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波及的范围更广。典型的如直播带货某明星主播,其微博描述直播间日常观看人数为2000万,在2021年“双十一”当天更是达到了2.5 亿人,销售额则为 106.53亿元,即便是这样的顶流主播仍在2019年因虚假宣传而被处罚。

二是数字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职业化、产业化的特点。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商业诋毁演变为专业“水军”带节奏,或借助“打假”“维权”的名义恶意投诉举报,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规模化特征,衍生出一大批灰色产业。

2016年“3•15”晚会就评价过“凡是你能想到有交易评价的线上平台都存在刷单”,“刷单”已经形成一条黑色利益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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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假冒伪劣产品与盗版侵权问题严重降低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这两大顽疾对企业创新激励损害最严重的是培养了消费者“不愿意为正版付费”的消费习惯,甚至形成了“盗版有理”的氛围。如果企业投入巨大人力以及财力研发的新产品无人问津,消费者更加青睐盗版产品,企业研发新产品无利可图,那么,企业将不再研发新产品,创新的过程就会停滞。

第三,数字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监管执法提出了新挑战。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不仅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然大量存在,并且很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断出现。这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具有的新特性对监管执法提出了新挑战。

一是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这导致监管部门很难及时发现这些行为,当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注意到时,往往已经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损害。

二是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具有延伸性。互联网空间的开放性,使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涉及多领域、多主体,在执法过程中通常会牵涉多个地区、多个部门以及多部法律,这对各个执法部门、各部法律之间的协调性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三是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的手段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通过爬虫、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来实现的,因此对技术的认定需要一定的专业性,从而对监管执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专业技术缺乏以及实践调查不够深入等原因,新型不正当竞争行力存在性质难以界定问题,这一问题对现有监管执法效能提出了全面完善的要求,同时,法律法规等也需要跟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展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