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主体。所在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二)适用情形。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兵团网信办”)备案标准合同:

1.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2.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3.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

4.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三)有关说明

1.备案主体,须为法人实体,且备案主体应与境内合同签署方一致。如多家独立法人企业同属一家集团公司,可由集团公司作为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主体。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不可代替总部或子公司备案。

2.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可参考《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进行判定。

3.个人信息出境行为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存储至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个人信息出境行为。

二、备案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送达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的方式,向兵团网信办备案。

电子版应当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PDF扫描件,可使用光盘或者其他存储介质。

三、备案流程

(一)材料提交

个人信息处理者备案标准合同,应按照《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要求进行材料准备,提交以下盖章材料并按顺序整理: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影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加盖公章)

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承诺书(原件

6.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原件)

7.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原件)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备案不通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材料查验及反馈备案结果

1.兵团网信办收到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查验并告知查验结果。

2.通过备案的,兵团网信办向个人信息处理者出具《备案结果通知书》并发放备案编号。

3.未通过查验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依据兵团网信办出具的问题清单逐项补充完善备案材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

(三)补充或者重新备案

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1.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方式、保存地点或者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

2.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

3.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其他情形。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补充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向兵团网信办提交补充材料;重新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重新备案。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的材料查验时间为15个工作日。

四、备案咨询

咨询电话:0991-2899091(来电请明确告知主体信息)

咨询时间:工作日10:00-14:00,16:00-20:00

来源:兵团网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