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四被害人向被告人张正威借款实际上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信任关系,而非单纯的被告人张正威以贵州承揽工程某就能向被害人借到多达五六百万的借款,且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正威在贵州承揽了部分项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正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取得被害人信任的证据不充分。

案例索引

(2017)冀0429刑初433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正威与被害人张某1、姚某、李某1、杨某均系同学朋友关系。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之间,被告人张正威以承建工程或者其他理由多次向上述四名被害人进行借款,并陆续还款。2017年2月24日,邯郸中冀会计事务所对相关银行流水记录以及公安机关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的专项审计: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之间,张某1、杨某、姚某、李某1共计转给张正威6972350元,张正威转回张某1、杨某、姚某、李某14540450元,未转金额2431900元。其中,张某1转给张正威3966350元,张正威转回2787650元,未转1178700元。杨某转给张正威2205000元,张正威转回1517500元,未转687500元。姚某转给张正威401000元,张正威转回160300元,未转240700元。李某1转给张正威400000元,张正威转回75000元,未转325000元。

法院认为

一、综合全案证据材料看,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均系小学、初中同学或者朋友关系,双方之间对于各自的学习、家庭、工作等情况非常了解。四被害人向被告人张正威借款实际上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信任关系,而非单纯的被告人张正威以贵州承揽工程某就能向被害人借到多达五六百万的借款,且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正威在贵州承揽了部分项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正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取得被害人信任的证据不充分。

二、根据审计报告,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之间,被告人张正威多次向被害人借款,多次还款。并且张正威在借款后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条、借款协议等文书,认定被告人张正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充分。

三、本案中,被告人张正威在贵州铜仁曾投资有外墙吊篮工程,虽然虚构了承包楼房主体工程的事实,但该行为构成诈骗犯罪还是属于民事欺诈行为需要根据案情分析。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民事欺诈行为的当时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会以积极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的诚意或者履行能力。民事欺诈行为一般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诈骗行为人则是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得被害人遭到损失。被告人张正威向被害人借款后陆续还款,虽然对起诉书指控的欠款数额有异议,但对欠款(对被害人李某1认为不但已经还清,而且还多还了十余万元)的事实予以承认。被告人张正威虽然更换过手机号码,但从卷内材料,特别是通话清单看,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还有联系,并且多次通话。被告人张正威有固定住所,有工作单位,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隐匿、逃避承担责任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双方之间存在的是民事纠纷的怀疑。

四、对于诈骗数额问题,虽然公诉机关提交了审计报告以及大量的银行转账记录等,但被告人张正威始终不予认可,根据现有证据,其与四被害人之间的实际借款数额无法确定。

五、关于资金去向,公诉机关虽然提举了部分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正威将借款用于购买彩票赌博等行为,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资金去向无法查明。

综上,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被告人张正威的借款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财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正威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正威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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