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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2024年高考已经结束

宁波一批定向培养招生公告发布

计划定向培养

基层农技与林技人员19名

中小学教师100名

一起来看↓

基层农技与林技人员

招生计划

2024年宁波计划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1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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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宁波计划定向培养林技人员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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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招聘)方式

1.填报志愿: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在一段线上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只能选择在第一院校志愿填报,否则志愿无效。专业志愿填报需符合招生院校定向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如遇专业服从调剂也要符合选考科目要求。省教育考试院提供名单时,根据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按位次)的原则,按各区(县、市)招生计划总数的1:1.2比例,向招生院校提供名单。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

2.确定体检考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名单时,根据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按位次)的原则,按各区(县、市)招生计划总数的1:1.2比例,向招生院校提供名单。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

3.组织体检:各区(县、市)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考生体检应当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即时告知考生体检结果。考生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作放弃复检。复检应尽快安排且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体检合格考生,在符合专业选考科目的前提下,按志愿优先、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本区(县、市)范围公示3天。

4.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并征得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如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充考生名单并执行相应程序直至计划满额或确无合格生源。

5.学校录取:招生院校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按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和定向培养基层林技人员分别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未列入各县(市、区)合格考生名单或者签订协议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最终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由招生院校抄送当地农业农村、林业、人力社保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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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仑

招生计划

北仑区教育局计划招生2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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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填报及录取

(一)志愿填报

1.户籍要求:定向培养报考学生必须为北仑区户籍(以高考报名时户籍为准)。

2.招录批次:报考学生必须在浙江省参加高考,招生录取安排在提前批进行,具体要求以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为准。

(二)录取

1.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按位次),按照招生计划1:1.2的比例,向有关高校提供考生名单,并由相关高校将名单抄告北仑区教育局

2.北仑区教育局根据相关高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对面试合格的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按位次)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拟录取定向培养考生,并按要求公示3天。

3.公示无异议的,由北仑区教育局商同北仑区人社局后,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的考生名单报相关高校。

4.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面试和体检不合格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提供考生名单,并执行相应程序直至计划满额或确无合格生源。

5.省教育考试院按北仑区确定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进行投档,相关高校将按规定进行录取并将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北仑区教育、北仑区人社局备案。

https://www.bl.gov.cn/art/2024/6/12/art_1229055347_4399047.html

鄞 州

招生(招聘)对象、计划

鄞州区2024年计划定向培养农村小学全科教师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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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报考普通高校,具有宁波市鄞州区户籍(以高考报名时户籍为准),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立志从事农村小学教育事业,高考成绩须达到浙江省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

招生(招聘)方式

1.填报志愿:凡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提前批有关规定填报志愿,须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杭州师范大学、小学教育(师范)专业,请考生关注《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普通类)上的专业代码及简注,确定为鄞州区定向培养,否则志愿无效。

2.面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按位次),按照招生计划1:1.2的比例,向定向培养高校提供考生名单,并由高校将名单抄告鄞州区教育局。

鄞州区教育局根据定向培养高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面试。面试成绩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面试成绩不计入高考总分。对面试合格的考生,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按位次)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1:1比例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相关网站公示3天。

3.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由鄞州区教育局、定向培养高校与考生签订三方定向培养协议。确定为定向培养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鄞州区教育局签订定向培养协议,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时,考生须出示本人高考分数卡、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高校招生体检结果反馈单等证明材料,以上证件等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造成名额空缺的,可按规定依次等额递补。

4.录取: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确定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进行投档,定向培养高校按规定进行录取。录取结束后,定向培养高校将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鄞州区教育局,鄞州区教育局报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https://www.nbyz.gov.cn/art/2024/6/4/art_1229172679_4396561.html

奉 化

招生(招聘)计划

2024年,宁波市奉化区拟定向培养中学教师4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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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招聘)方式

1.志愿填报:符合招生与招聘报名条件的考生按2024年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提前批有关规定填报志愿。须在第一院校志愿的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注意学校代码和专业代码准确填写并符合相应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否则志愿无效。

2.面试与体检: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按位次),按照招生计划1:1.2的比例,向有关高校提供考生名单,并由相关高校将名单抄告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根据相关高校提供的名单,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考生面试和体检。面试成绩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面试成绩不计入高考总分;体检参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委托体检医院对上述考生的高校招生体检结果进行审核。对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师范类专业报考条件的,视为体检合格。对面试和体检合格的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按位次)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1:1比例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相关网站公示3天。

3.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为定向培养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培养高校、区教育局(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逾期未签订的视作自动放弃。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时,考生须出示身份证、户口簿、高中毕业证书等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造成缺额的,可依次递补。区教育局将已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考生名单报相关高校。

4.录取:省教育考试院按区教育局确定的已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考生名单进行投档,相关高校按规定进行录取。录取结束后,相关高校将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http://www.fh.gov.cn/art/2024/6/11/art_1229101937_4398560.html

象 山

招生(招聘)计划

象山县2024年计划定向培养高中教师3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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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招聘)方式

1.填报志愿: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普通类提前批录取有关规定填报志愿,须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请考生务必关注《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普通类)上的专业代码及简注,需特别注意同一高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计划中和普通类平行录取计划中志愿填报时学校代码可能不同。在填报时考生还需确认所选专业是否符合选考科目要求、是否标注为象山县定向培养,所有填报时因个人原因产生的后果,均需考生自负。

2.面试: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按位次),按照招生计划1:1.2的比例,向定向培养高校提供考生名单,并由高校将名单抄告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根据高校提供的名单,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考生面试。面试成绩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面试成绩不计入高考总分。对面试合格的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按位次)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1:1比例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相关网站公示3天。

3.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由县教育局、定向培养高校与考生签订三方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确定为定向培养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教育局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时,考生须出示高考成绩手机截图、身份证、户口簿、高校招生体检结果反馈单等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造成缺额的,可按规定依次递补。

4.录取:省教育考试院按确定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进行投档,定向培养高校按规定进行录取。录取结束后,定向培养高校将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https://www.xiangshan.gov.cn/art/2024/6/12/art_1229056720_4398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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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发布

编辑、一审:乌晓聪、邵欣羽(实习生) 二审:金施施

三审:计怀斐 终审: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