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刚性无法回避,但职业精神要不要坚守?当规则和职业精神出现冲突时,该如何取舍和评价?只有处分,没有奖励,这不是大多数人的价值观。

近日,南方医科大学某医学院的一则教师上课迟到的查处通报,在网络上流传并引发热议,教师因为抢救患儿而导致上课迟到,最终被通报批评并扣罚奖金,这让很多人想不通:

生命至上,这位老师不应该是被奖励才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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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流传的完整通报来看,事发于南方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在通报中明确提及了具体的事发过程:

当天上午2019级临床医学班的一、二节课是儿科老师俞莉老师的,但上课后俞莉老师并未到达教室,于是学生向上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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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在上课前俞莉老师分管的一位患儿病情危重,于是老师前往科室查看,期间患儿情况危急,于是进行了紧急处置,但在那种情况下,俞莉老师很显然无暇顾及上课的事情,没有及时报告教研室,最终导致上课迟到29分钟。

看到这里,或许所有人都会认为这是单位要表扬和奖励俞莉老师的节奏,一方面,俞莉老师是因为抢救患儿而耽误了上课;另外一方面,上课迟到问题已经得到了最大程度弥补,完成了教学任务。

可是结果是一系列严厉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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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该老师上课迟到29分钟,被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虽然通报也指出了“是为了抢救病人并非故意为之”,并未造成不良影响。

可处分结果让人想不通,扣发该老师5月份奖金2000元,在全院通报批评,取消该老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提醒全院所有人“以此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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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处理结果,网友几乎给出了一致的评价,那就是“离谱”,医生最大的职责就是治病救人,在生命至上的前提下,一切都应该为医生履职让路,医学院的处分很荒谬。

与此同时,还有人认为,这原本是给医学生的一节生动的职业精神教育课,没想到竟然成了全院的反面教材,这让学生以后遇到这种情况如何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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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说,医学院需要考虑到教学秩序的稳定性,既然有教学事故认定规则,那就应该按规定办事,尽管这里面有情有可原的成分,但并没有因为“合理”而放弃对老师的处分。

这种做法看似是按规矩办事,坚持了规则的刚性,对老师的处分在老师可接受的范围内,但这种处分所带来的次生影响是巨大的,已经涉及到是非价值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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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医学院处分该老师有一定的合理性,那是不是在处分的同时也应该奖励一下这位老师?她宁可面临教学事故和被处分的风险,而选择了治病救人,放弃了个人利益,选择了患者的利益,此举就是一位医学老师的大爱。

所以,有罚就应该有奖励,这样才能让人信服,才符合人类最朴素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