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了社会消费一大潮流,给大家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大家在获得便利体验时,不能利用平台维权规则的“仅退款”功能,谋取“不当之财”,侵犯商家利益,切莫因贪图小利而逾越法律红线。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通过正规渠道维权,必要时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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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灌南法院长茂法庭高效处理了一起网络购物“仅退款不退货”的案件,并在案件审结后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以能动履职做实司法为民,把小案件办出好效果。

被告赵某在原告某平台店铺购买拉面,收到货后其中一盒拉面破损便在原告店铺申请退款,在该平台“急速退款”机制的保护下,赵某在未寄出货品的情况下就收到了平台退款,但并未将货物退回。商家在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赵某退还物品差价8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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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官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8元及因诉讼产生的调查费用400元,材料打印费用40元,诉讼费用被告承担14元,共计462元。结案不等于事了,只有当事人真正履行义务,才能实现案结事了。履行期届满,赵某并未按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法官及书记员主动联系被告,提醒其按期履行的重要性,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解释了网络平台的消费规则和《民法典》相关规定,赵某意识到她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最终采用微信加群的方式,主动履行了款项。

网络购物中,诚实信用是非常重要的,消费者应当遵守买卖合同的约定,不得蓄意欺诈商家,利用平台上的“仅退款”功能,侵犯商家利益;不得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标的额小,商家可能会置之不理,不会进行诉讼,但是一旦诉讼胜诉后,需及时履行判决,否则,未按时履行判决的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更会影响自己以后的生活。买家恶意“仅退款”需承担责任,切莫因小失大,自毁前程。商家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和商品,并尊重消费者的权益。

来源:灌南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