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内容:】
前些天,开庭审理一件离婚纠纷,案情看似平平无奇,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综合案情也可以判决驳回,似乎难度不大。
但我知道,这个案件并不简单。
收到这个案子后,我照例检索了一下关联案件,结果检索出15件案件。看到检索结果,我倒吸了一口凉气。
这15件案件中,离婚纠纷1件,赠与合同纠纷3件,民间借贷纠纷9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件,算上我审理的这件离婚纠纷,有7件案件在审理中。
整体来说,我是一位调解积极性不是很高、调解能力也不是很强的法官,但是在审理这件离婚纠纷中,尽管原被告积怨很深,分歧很大,我还是竭力进行劝解,希望双方能够调解解决纠纷。
原因无他,因为这对原被告让我想起了之前遇到的一对离婚纠纷的当事人。
就这么说吧,那对当事人,在本地法院系统都小有名气,两个人由离婚纠纷开始,不停的把双方近亲属卷进来,衍生出一系列案件,这期间院里给双方做了大量的工作,当时刚入院的我甚至陪同过院长做双方的工作,但完全没用,两个人将近十年打了十几件官司,从基层院打到最高院,工作耽误了,重新组成家庭也耽误了,打到最后两败俱伤,谁也没能完全达到自己的目的。
我还记得当时院长劝双方,说已经耗费了好几年的时间了,放下心结不好吗,有这几年的时间,重新组成家庭,孩子都能有了吧。当时我看到当事人有些意动,但还是觉得咽不下这口气,最终劝解没能取得预想的成果。
所以当我审理这件离婚纠纷时,让我一下子联想到之前的那对夫妻,觉得真的有必要下功夫做做双方的工作,不要再出现一个离婚案件衍生出十几件其他纠纷的情况了。
法院内部有句话,要防止出现“一案结多案生”,指的是不能就案结案,而是要彻底化解纠纷,防止出现审结一案衍生多案的情况。
哪类案子容易出现这种情况呢?必须要有离婚案件啊。
初级形态:一个离婚纠纷引发多件离婚案件。
这里指的是多次起诉起诉才判决离婚的情况,应该说,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诉讼离婚的难度比以前降低了,民法典的一千零七十九条功不可没。
中级形态:一个离婚纠纷引发多种类型的民事纠纷。
就比如我上文提到的那个案例,夫妻打离婚官司,最容易引发的就是双方父母起诉夫妻二人民间借贷纠纷,原因是父母当初赞助双方买房买车,现在离婚了,不甘心当时的出资就这么被对方分走,于是起诉说当初不是赠与是借贷,要求双方共同偿还。
如果涉及第三者的,往往是无过错一方起诉配偶和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要求第三者归还配偶赠与的财产,如果第三者和其中一方经济往来较多的,第三者还会起诉原被告民间借贷,官司打的有来有回。
还有的是一方父母以假买卖真赠与的方式把房子过户给了自己子女的,这时候会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原被告按照合同支付房款,或者以不知情为由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将房屋变更回初始状态。
不少夫妻离婚后依然余怒未息,开始没完没了的打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费纠纷、抚养权纠纷,法官看了都觉得两个人简直是孽缘。
离婚纠纷本是夫妻间的事,但一旦把双方父母乃至亲属卷进来,矛盾会急剧尖锐,化解难度会大大增加。
最高形态:民转刑。
极少数离婚纠纷中,出现一方当事人以暴力方式伤害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情况,民事纠纷变成刑事犯罪,甚至出现命案。很多律师朋友明确表示不代理家事纠纷,就是这个原因。很多同仁不愿意审理家事案件,也有这方面的原因。
所以离婚纠纷,真的需要高度重视、实质化解,一鲸落万物生是客观现象,一案结多案生就是需要努力克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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