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披着发行股票、养老保健、投资理财等外衣,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也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现韶关中院选取三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让公众更好地了解非法集资的不同类型、行为特征和危害,谨防上当受骗。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一、以发行股票上市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以消费保健品返利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以投资理财产品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以发行股票上市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2020年底,何某某、郭某某以某公司主要负责人名义,在韶关市发展多名业务经理,并在广东省内多地区向不特定人员宣传、销售某公司的“原始股”,宣称该公司将在国内及非洲莫桑比克上市,上市后“原始股”将升值翻倍,并承诺若不能成功上市则返还投资款,导致多名中老年人轻信并出资。经审计,何某某、郭某某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735万余元。截至案发,何某某非法获利5万元,郭某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浈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郭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通过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并对多名老年被害人实施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何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郭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余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追缴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735万余元,发还被害人。

警示意义

本案被告人利用股票投资热潮,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捏造公司将在国内外上市等虚假事实,通过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高额回报等话术,吸引社会公众参与投资,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广大群众在投资时,应警惕公司上市、原始股、数字货币等非法集资形式,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切莫相信百利无一害的高额回报承诺,理性选择投资渠道,谨防上当受骗。

以消费保健品返利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作为重庆福缘联盟科技有限公司的代购商,以免费送鸡蛋、面条等礼品吸引中老年人到店参加活动,通过讲课、播放视频、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和推广投资项目,以一次性消费1280元的保健品(每单消费至少1280元,且消费金额为1280元的倍数)注册成为会员,消费后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和商品,积分又可以用于兑换商品或现金为诱饵,积极发展会员进行投资消费,并从中收取会员消费总额27%的好处费。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向1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约180万元。案发前后,刘某某返还非法吸收的资金51万余元。

裁判结果

乐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8万余元,返还被害人。

警示意义

本案被告人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以消费保健品返利经营为幌子,利用老年人关注健康和勤俭节约的心理,以购买一定价值的保健品可获得相应积分,积分又可以兑换保健品或现金等话术,吸引老年人参与投资,骗取老年人财产。在此,提醒老年朋友,凡是涉及到钱财的问题,要多留心眼,多向子女征询意见,不要盲目投资。

以投资理财产品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某某的儿子陈某某(另案处理)是某金融服务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不具备融资等相关资质。2017年至2022年期间,潘某某为帮助陈某某拓展公司业务,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口头、微信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某金融服务公司的理财产品,承诺该公司能在一定期限内给付回报,并且以投资项目良好、零违约、零风险、利息高于银行等吸引投资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潘某某的宣传、介绍、劝说下,156名投资人将资金通过现金或转账的方式转到陈某某提供的私人银行账户。陈某某将收到的投资人资金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挥霍。156名投资人投资金额共计5086万余元,收回资金1615万余元,损失资金共计3470万余元。案发后,潘某某在新丰县公安局的传唤下主动到案,并交代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新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潘某某退赔投资人损失。

警示意义

本案被告人在明知某公司没有融资资质的情况下,虚构高额回报,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理财产品,以“零违约、零风险、利息高于银行”等话术吸引公众参与投资。该类犯罪形式主要以高额分红、保本返还等为诱饵,利用投资人缺乏投资理财知识及法律常识的特点,诱骗公众参与投资。广大群众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投资理财要通过国家金融机构正规渠道,切勿听信误导性宣传,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编辑:刘青 校对:付慧敏

审核:陈东阳 张远平

责编:张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