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约车乘客“开门杀”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9.8万元,网约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赔偿受害人82.1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乘客承担30%责任,赔偿受害人35.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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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乘客从网约车平台叫了一辆网约车前往自己想去的地方,但在临近目的地时,车辆在路口依次停车等候红绿灯时,乘客不想继续等待红绿灯,想要提前下车。于是乘客询问司机是否可以在此时提起前下车,在得到司机同意后乘客选择打开车门,就在乘客打开车门时刚好有一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人路过,正是因为这是乘客打开车门,进而导致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人被车门所撞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认定:网约车司机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行人无责任。

该案电动自行车的驾驶者被“开门杀”摔倒后,致使颅脑受损,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构成八级伤残,其外伤性癫痫构成六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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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67万余元,不足部分由司机王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乘客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约车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如果是普通的交通事故,大部分的车辆均会买齐交强险和商业险,那么保险公司则需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问题在于,本案的车辆事发时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而车辆案发时却是在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该网约车并没有在车辆从事营运后将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改变事宜告知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另外,乘客开门没有尽到仔细观察的义务,也需要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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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审时,法院认为,司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电子保单中,对免责情况已经进行强调提示,而且司机在笔录中也表明自己知道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会导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因此,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免赔。法院同时认为,网约车公司没能尽到审核职责,让没有营运资质的车辆对外营运,发生事故后无法通过保险及时理赔,司机不规范驾驶行为也同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以网约车公司依法对伤者的损失和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以上责任认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最终给出了上述的责任认定。对于以上责任认定,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