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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

《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做好“我为群众办实事”,进一步拓展川渝地区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途径,结合四川省、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川渝地区产生量大、利用技术成熟、资源化程度高的危险废物,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持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鼓励定向利用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宽利用途径。

二、豁免内容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一家单位(以下统称“产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直接作为另一家单位(以下统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点对点”定向利用,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在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其中,本方案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应未被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禁止进行定向利用。危险废物进入水泥窑、砖瓦窑、焚烧炉、燃煤锅炉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理的不属于“点对点”定向利用范围内容。

三、豁免条件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为四川省和重庆市辖区内合法设立的企业,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定向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项目应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开展论证工作或环境影响评价。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达标,近三年环境信用评价未评为“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

(二)产废单位产生的拟定向利用危险废物单一稳定、具有一定规模、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利用单位应具备与所利用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工艺,豁免利用量与未被替代原料使用量之和不得超过原环评载明的原料使用量。

(三)利用单位应具有稳定、固定的生产场所;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产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被替代原料生产产品中有害成分含量,且生产过程的有害物质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利用现有环保措施或采取一定的污染物控制措施优化后,污染物排放达标,且不增加新的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用作环境治理替代原料的,其环境治理效果不低于原治理效果。

(四)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共同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环境风险评估结论为可控。

(五)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参照属地危险废物物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有关要求配备数字化标签和视频监控设施。

四、实施程序

(一)首次申请

1.利用单位会同产废单位填写《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共同组织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并按照资料清单准备相关佐证材料,报双方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四川省内为市(州)生态环境部门、重庆市内为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区、县)生态环境局”)。市、州(区、县)生态环境局经材料审查及现场核查后,将企业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处罚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物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情况等一并报送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2.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省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和专家论证。对满足豁免条件的,分别在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官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作出同意豁免管理的批复;有异议的,组织核实后再行办理。

(二)变更申请

1.已实施豁免管理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利用单位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重新提交申请资料,未取得批复前,不得继续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实施程序参照首次申请程序。

(1)所利用的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发生变化的;

(2)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工艺、产品其一发生变化的;

(3)新增危险废物利用豁免管理类别或拟利用数量超过原豁免批准规模的;

(4)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2.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发生变化的,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表》和新工商营业执照。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相关变更信息向社会公告。涉及跨省申请的,应抄送产废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三)豁免终止(取消)

1.豁免终止。产废单位与利用单位任何一方不再继续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填写《申请表》,报双方所在地市、州(区、县)生态环境局初步核实。利用单位所在地市、州(区、县)生态环境局应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核实利用单位是否依法做好相关场所、设施污染防治,以及遗留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市、州(区、县)生态环境局初步核实通过后,转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市、州(区、县)生态环境局核实情况,向社会公示取消豁免管理结果。

2.豁免取消。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作出豁免批复的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终止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活动,且方案实施期间不得再次申请。

(1)在豁免利用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2)因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被列为“环保不良企业”的;

(4)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的;

(5)“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管理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管理台账等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要求。利用单位参照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并通过所在地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豁免利用情况。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除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具体情况,利用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台账、污染防治、检测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并明确专职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完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做好风险管控。产废单位应建立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体系,确保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对达不到出厂要求的危险废物不得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利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废物入厂检测,不得接收不符合定向利用要求的危险废物,确保利用过程中污染物达标排放,产品符合相关产品质量和有毒有害成分限值要求,监测频次符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

(三)加强帮扶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点对点”定向利用单位积极开展技术帮扶指导,推广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疑点、难点、痛点、堵点等问题。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实施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的,支持将利用单位纳入跨省转移“白名单”管理。

(四)严格环境监管。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所在地市、州(区、县)生态环境局将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名单、“双随机”执法清单进行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合作协议,持续联合开展跨区域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强化联合监管;对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本方案适用于四川省内、重庆市内及川渝地区跨省进行“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

自本方案实施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环规〔2022〕3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废物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2022〕47号)同时废止。

实施期间,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其规定执行。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阅《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全文

来源:成都市环境科学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