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淄博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淄博市商务部门从补贴范围和标准、补贴申报流程、补贴审核及发放流程、补贴资金管理、监督管理要求五个方面进行了相关解读。

《实施细则》确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为: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报废旧车的个人消费者与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注册登记必须为同一人。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1万元;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的,补贴7000元。对报废新能源乘用车新购燃油乘用车的不予补贴。

申报者可从电脑端进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点击“汽车以旧换新”专题,手机端通过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平台首页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所需附件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五联)、《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4年4月24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开具。

市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将会同市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按要求对每月补贴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汇总、上报,经上级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按程序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并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据悉,山东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5:5比例分担。山东省负担部分,省级对市、区(县)补贴50%,其中,对省财政困难区县按上浮15%比例增加补助。淄博市负担部分,市级对区县补贴50%。市商务、财政、发改、工信、公安、生态、税务等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加强协同配合,做好热线咨询、材料审核、资金发放及监管等工作。

责任编辑:刘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