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征收方和被征收人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拆迁安置补偿所导致的,如果被征收人不愿妥协退让,就很可能会遭遇违法拆迁,而非法强拆则是其中典型的一种。

在遭遇非法强拆后,被征收人关于起诉期限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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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山东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1998年在宅基地上合法建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因房屋年久失修,当事人申请翻建,2005年当地镇政府同意原宅翻建,并出具定位放样表。

2019年,当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当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违法建设认定及案件移交函,认定当事人超过审批部分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并立案调查。

2020年4月,当地区管委会向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2020年11月17日,案涉房屋被当地区管委会拆除。

后当事人委托中征律所进行维权,本所在接受委托后,中征律师于2021年11月4日指导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区管委会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立案受理后,经审查,确认区管委会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中征律师分析

1、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7日知道自己的房屋拆除,其于2021年11月5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2、关于强拆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本案中,区管委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后6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行拆除房屋。区管委会在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情况下,未履行催告义务,未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未进行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经市政府责成,即自行拆除当事人的房屋,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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