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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市场监管协调退款

近日,市民蔡先生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我委托了一家法律咨询公司帮自己追回一笔培训费,交了委托费后他们就不管我了,希望相关部门可以协调退费。”

接诉后,天通苑南所工作人员徐奇峰立即与市民联系核实情况,蔡先生之前在一家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但培训效果不理想要求机构退费,遭到了培训机构的拒绝。为此,蔡先生委托了这家法律咨询公司帮自己追回培训费。“当时交了897元,交完这家法律咨询公司就不管我了。”蔡先生说道。

随后,工作人员徐奇峰、卢建宇立马到该法律咨询公司在辖区内的住所进行了核查,该法律咨询公司负责人表示近期事务繁忙,会主动联系蔡先生解决其诉求。最终,经过多次沟通,该法律咨询公司为蔡先生办理了退款。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由上述可知,消费者在签署格式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合同的内容是否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也就是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强加于消费者甚至坑害消费者的内容。二是合同中经营者不得减轻、免除其损害消害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和赔偿的最有效方式,是使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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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昌平城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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