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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员额法官 袁丽娟

“合同的签订,本是为了约束甲乙双方履行各自的合法权利义务,但可能也会因为后续的某些主观或者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本身的约定难以执行,从而引发一系列纠纷,而纠纷的产生,不仅浪费双方的时间,还会损害各自的利益,更可能会扰乱营商环境。我们人民法院能做的,就是安抚好当事人的情绪,从中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在遵从双方当事人意愿且不损害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力促成和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员额法官袁丽娟在回忆其曾经办理过的一起合同纠纷时说道。

2017年10月30日,被告某锐公司(甲方)作为某商业用房项目的开发商,就该项目未销售的商业用房的招商事宜与原告某旭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对共计66套房产的委托招商租赁、计取佣金条件、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开展招商工作,截至2019年5月共招商34户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原告曾于2020年8月和10月要求被告结算佣金无果,遂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所招商入驻的34户商户现仅存6户,其余商户已搬离租赁房屋撤场,有的经营期限未满一个季度,有的欠付房租一直未付,被告已通过诉讼或仲裁催收16户商户的房租,经被告计算,对符合计提佣金条件的,被告应支付原告佣金共计115961元,现已向原告支付13万元,足以抵扣应付佣金,且原告已于2020年4月撤场,原告表示对被告陈述的由其新招商入驻的商户经营情况和支付租金事宜不清楚,也不认可被告转款给原告其中的3万元的事实。

一审以原告未按约定结算周期每月3日前将业绩交由被告审核,致使双方至今未对佣金进行对账结算,原告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诉讼主张,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袁丽娟考虑到原告确实组织人力、物力按照协议履行了招商任务,为被告引入34家商户,虽然商户不同程度存在提前撤场、不按期缴纳租金等情况,但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商户本身原因,也有原告未维护好商户原因,还有商场环境等主客观因素影响,不能完全归责于原告,被告仍应参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结算佣金。

本案的难点在于双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定期结算,而由于商户的流失,原告在完成招商后未完全履行维护商户义务,并提前撤场,原告掌握的商户缴纳租金材料较少,更不知晓其撤场后的租金缴纳情况,举证存在严重困难。袁丽娟认为本案简单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请,显然会导致原告权利得不到维护,对其是极其不公的。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原告举证情况,合议庭经讨论向被告发出责令提交证据通知书,责令被告提交其掌握的商户缴纳租金情况,并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司法审计。

虽然法庭已通过多次补充证据及证据交换,将证据资料交审计单位审计,审计单位也出具了初步审计结果,但还是因为原、被告双方争议太大、资料不齐全,审计单位表示无法完成鉴定,最终选择退回审计。在此情况下,本案何去何从。如果再重新选定审计机构,可能也会因为资料问题,仍然无法完成司法审计,从而导致本案裁判难以找到让双方均信服的依据。考虑到这里,袁丽娟认为本案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组织当事人协商和解。

鉴于双方均委托了专职律师代理案件,而代理律师无疑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袁丽娟充分发挥代理律师作为法官定纷止争助手的积极作用,从现有查明案件事实出发,分别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为双方分析矛盾起因、争议难点、法律规定、当事人痛点,通过背对背的耐心调解,找到了一个合理且双方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也依约在一周内履行了兑现义务,该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作为一名人民法官,要对得起胸前佩戴的法徽。”袁丽娟说,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更要对得起胸前佩戴的党员徽章。法官在法院工作的一线,手中握着千万人民的利益,审判是法官工作的一部分,调解也是法官工作的一部分,应调尽调,能调尽调,调解比硬生生的一份判决书更有人情味。要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推进案结事了人和,不辜负人民对法官的期望。

来源:贵州法治报

审 核 :赵映 金晶

编辑:沈重阳 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