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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爱容易相处难,并非所有的恋人都能走进婚姻的殿堂,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对非婚生子女,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让我们来看看连州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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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与邓某经自由恋爱并同居,于2012年生下女儿小婷,但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小婷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王某与邓某结束同居。自2014年6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小婷所有开支均由王某承担,邓某从未履行抚养义务。随着小婷的年龄增长,教育、生活开支逐渐增多,王某作为小婷法定代理人遂向连州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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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关于小婷的抚养问题,因其多年来一直跟随王某及其家人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实际情况,小婷由王某抚养为宜。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同时,抚养费的金额应当根据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对抚养费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

综上所述,判决非婚生女小婷由王某抚养,邓某支付2014 年6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抚养费91200元给小婷,并于2023 年12月起每月支付小婷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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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同居关系的解除,意味着男女双方感情的结束,但是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抚养孩子是为人父母双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或者生母仍然应当承担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也具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在此,法官还要特别强调,虽然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非婚生育,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维系和睦家庭生活。

通讯员: 何祥振 宋琛怡

编辑: 罗雯婕

校对:赵彩红

审核: 黄保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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