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上海。在爸爸和奶奶陪同下,小樱与好友小可小区游乐场玩耍。在享受欢乐时光的过程中,小樱和小可选择了荡椅作为游戏项目。为了寻求刺激,两人并排站在荡椅的脚踏板处,将荡椅荡得很高。然而,由于无处抓握,小樱突然从正在摆荡的荡椅上跌落,不幸被正在摆荡的荡椅底部击中头部并卡在了地面与荡椅之间。由于重度颅脑损伤,小樱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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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认为,游乐设备公司、物业公司、居委会等都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于是,他们将相关责任方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发现该游乐设备存在两处明显的安全隐患:底部与地面的距离过小以及没有限位装置。这些安全隐患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是导致小樱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认定游乐设备公司作为该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应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法院也指出,小樱的家长在事发时疏于监管,未能尽到合理且必要的看护和监管职责。因此,他们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游乐设备公司对小樱家长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07.2万余元;而小樱家长则需自担40%的责任。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游乐设备公司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合理,遂驳回了上诉并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