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濠江供电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验收及安全管理,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我局研究制定《汕头市濠江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指引》,现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汕头市濠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18日

汕头市濠江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验收及安全管理,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汕头市濠江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本指引所述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光伏发电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建筑均需100%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包括工业、物流、商业综合体等(除住宅);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新上项目;区内国资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产业园区。

鼓励全区各类既有建筑物所有权单位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用。

第四条全区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依照本指引进行管理,项目施工企业、项目单位等须符合本指引的备案及管理要求。

第五条电网企业应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第二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六条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简化流程,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下,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居民户用光伏项目申请备案登记;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以工商业光伏项目申请备案登记(已列入《汕头市政府控制的屋顶光伏资源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的公共机构,根据市统一部署开展建设)。

第八条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区供电局直接提出并网接入申请并提交相关合规资料,区供电局经现场勘查并审核通过后,按月集中向区发展改革局办理项目备案。

第九条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业主须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及有关资料。其中,属于内资企业在集体用地、农村宅基地上进行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交至项目所在地街道,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交至区发展改革局。在材料齐备的条件下,项目备案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出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业主可委托相关建设企业开展备案登记工作。

第十条项目名称按照“汕头市濠江区+项目建设地(企业名称/居民)+装机规模**MW/kW(交流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格式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工程技术方案(含建设高度)等内容。例:本项目拟在**(地块编号)厂房/综合楼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拟占用屋顶面积**平方米,光伏组件建设高度距离铺设平面最高不超过2.8米。本项目主要包括单晶硅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电缆、配电柜等,总装机容量**MW/kW(交流侧)。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发电量**千瓦时。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产生的技术及系统安装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变更项目备案文件主要事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法人等,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原项目备案机关,修改相关信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需按规定向区供电局提交并网接入申请。其中,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需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接入系统资料提交区供电局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项目建设施工。

第十四条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项目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满足合法性要求且具备承载光伏发电设备的条件即可安装光伏发电设备。

对于集体用地、农村地区等无独立产权证明用户,用户报装用电无法提供登记在案的产权证明、可供电权属证明(含四至范围)时,由街道(镇)以上单位出具可供电证明,村(居)委会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不得影响承载其设施设备的建筑物的原有外立面风貌、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等特定建筑物屋顶建设的项目,要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在小区内开展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物业管理要求。

第十光伏系统设计中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或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1米(特指具有楼梯间的居民楼),光伏支架四周不得围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垂直投影不应突破建筑物屋顶范围。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使用的太阳能组件须为A级品质,其生产企业要纳入国家工信部名录或产品通过TUV国际产品质量认证,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要求。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使用的逆变器必须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达标的产品,并提供不低于5年的质保。采用的配电箱应为成套配电箱,箱内并网设备应配备符合安全需求的闸刀、断路器(居民光伏需具备机械型自复式带欠压保护功能)、浪涌保护器,成套配电箱内开关应提供3C认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其中直流电缆采用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项目建设须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十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设施,并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第二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采用的材料防火等级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二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应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2016),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应符合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20)。

第四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光伏项目建设施工及安装调试全部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参建单位将完整的技术资料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验收通过后,按程序向区供电局提交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同时达到以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相关规范如有新版,则按新版执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2012)、《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200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等,并做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第五章 项目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职责,监督适用本工作指引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产权归谁、责任归谁”为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对涉嫌光伏发电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区生产、销售的分布式光伏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濠江供电局负责由供电部门投资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配套线路、配电箱等电网资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运维管理工作。在用电检查等工作中,如发现存在擅自改变光伏设备、附属设施使用功能等涉嫌违法违规建设情形的,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发展改革局。

第二十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企业(向项目单位和场地业主提供业务咨询、勘察设计、安装及运维等专业化服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具有建筑机电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

第二十六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单位应督促、协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项目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项目单位是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若项目发生权属变更,项目单位应将权属变更后的项目持有者向项目备案部门进行报备。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备案时签订《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一式两份;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并网时同时签订《低压220(380)伏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责任声明》。

第二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台账,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第二十八条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企业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本指引发布实施后,如国家、省或市出台新的管理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或市相关规定执行。本指引所涉及的相关规范如有新版,则按新版执行。

三十本指引由汕头市濠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并网流程图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资料要求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资料审查清单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资料要求

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

6.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调试申请表

7.用电报装证明(模板)

8.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

9.所有相关居民签字的项目同意书

10.中压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系统方案(参考)

11. 低压220(380)伏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参考)

1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1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责任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