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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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办法》。

《办法》所称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串通投标、挂靠、借用资质、弄虚作假。

《办法》指出,

串通投标主要分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类。

其中,存在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而不制止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等13种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存在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明显不合理报价而不指出,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存在明显不合理或相关内容缺漏而不指出,明知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仍继续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等6种行为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存在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等6种行为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办法》规定,

存在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电子招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复印、加密或者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等

12种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存在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等

3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投标人存在

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等

5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

此外,《办法》明晰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评标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相关方发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投诉、查处办法。

原文链接:http://zjt.qinghai.gov.cn/files/202406131500190751.pdf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