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受害人”

怎么查着查着

变成了“帮凶”?!

近日

分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接到辖区居民报警称

其银行卡被冻结疑似 遭遇诈骗

经了解

黄某将银行卡账号密码告诉他人

不法分子将涉诈资金转移到其卡上

导致银行卡冻结

直至民警进行预警提醒时

黄某才得知自己涉诈

随后被公安机关 处以行政处罚

6月16日

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黄某又因涉嫌帮信

被上海警方列为网逃

经耐心劝导

黄某于18日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查

嫌疑人黄某因急需用钱

在网上认识了一“贷款经理”后

按照指示 添加了客服的微信

客服又以银行卡流水不够为由

提出对其银行卡“包装流水”的要求

为成功获得贷款

黄某同意了客服“包装流水”的要求

随后其银行卡上收到一笔4万余元的转账

此时银行却收到涉诈预警提示

并将其涉诈银行账户冻结

黄某发现被骗后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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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黄某因涉嫌帮信

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下步将移交给上海警方作进一步处理

什么是帮信罪?

“两卡”犯罪又是什么?

二者有什么关联?

一:什么是两卡犯罪

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两卡犯罪涉及哪些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

三:什么是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七条之二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说明:本文由新余便民网编辑整理发布

▌本文编辑:新雨

▌本文来源:新余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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