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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案件,并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决。这起案件源于一起小区游乐场设备缺陷引发的悲剧。

2022年6月,死者小樱在爸爸和奶奶的陪同下,与好友小可一同来到小区游乐场玩耍。为寻求刺激,两人并排站在荡椅的脚踏板处,将荡椅荡得很高。然而,由于无处抓握,小樱突然从正在摆荡的荡椅上跌落造成重度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发后,小樱的家人将游乐设备公司、物业公司、居委会一同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事发的游乐设备存在底部与地面的距离过小以及没有限位装置两处明显的安全隐患。这两处隐患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是导致小樱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认定游乐设备公司作为该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小樱的家长在事发时疏于监管,未能尽到合理且必要的看护和监管职责。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游乐设备公司对小樱家长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07.2万余元;而小樱家长则需自担40%的责任。二审法院对这一结果也进行了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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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小区游乐设施游玩时发生意外之事近些年并不少见,通常来说,这类案件一般会涉及以下几个责任主体:

1、游乐设施的生产者及销售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现实生活中,消费者通常并非直接从产家处直接购买商品,而往往是从商店购买,因此为了便于消费者维权,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进一步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2、小区物业

物业是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内的设施进行保养和维护的义务。若物业服务人疏于日常管理导致设施设备损坏进而造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家长

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在带孩子外出游玩时具有相应的法定监护职责,监护人在明知存在危险或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应当谨慎、全面地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看管,尽最大努力避免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事情发生,若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第三方

在小孩玩乐过程中,也可能出现相互之间推搡导致受伤情形,此时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可。而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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