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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身为检察人员的你遇到

领导突然的“关心”

同事突然的“拜托”

朋友的突然“热情”

当事人突然的“靠近”

你该如何应对呢

领导干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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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具体指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范围

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0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02

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03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04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05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和检察官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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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办案底线

咱们下期接着学

来源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闽清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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