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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原、被告之间存在冷冻食品买卖关系。2022年1月,双方通过微信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2021年12月份货款19,740元。2022年2月,双方通过微信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2022年1月份货款4,623元。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由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付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判决: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货款24,363元。

法理分析:本案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增值税开票记录,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对账,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4,363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