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2020年2月24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6,000元。
2021年10月8日,原告在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中称“那个定金换酒的单子帮我问一下吧?”,对方回复称“好的”并向原告发送《某某公司2产品订单表》,原告回复称“收到”。
2021年10月13日,原告在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中称“陈总,麻烦问问我那个退费到哪一步了吧?”,对方回复称“在走签批,一直盯着呢”。
另查明:某某公司1成立于2019年12月5日,法定代表人系王某2,于2021年11月16日登记变更名称“某某公司3”为“某某公司1”。

法院判决:被告某某公司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某1预付款6,000元。

法理分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文本,但在案证据显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加盟预付款项6,000元,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案涉加盟事项难以实现,被告在庭审中称若协商不成,亦同意退还本案款项。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现原告要求退还预付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