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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热点6 月 第 3 期

 融资租赁方式租用环保设备可否抵免所得税税额

 用安置补助款新购厂房可否免契税

 预缴跨省建筑服务增值税时销售额是否填含税金额

目 录

1.融资租赁方式租用环保设备可否抵免所得税税额

2.用安置补助款新购厂房可否免契税

3.预缴跨省建筑服务增值税时销售额是否填含税金额

4.购进农产品可用于抵扣进项税的凭证有哪些

5.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否抵免所得税税款

6.会计上设备已计提减值按税收计提的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7.浙企员工取得的通讯补贴如何缴纳个税

8.父母替子女还贷可否享受个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9.预扣预缴的个税为负数时能否为纳税人申请退税

10.在广州合作建房该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11.藏企逾期缴纳工会经费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12.山东企业 2024 年如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正 文

1.融资租赁方式租用环保设备可否抵免所得税税额

问: 我公司是上海一家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并使用一套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请问公司是否可以按该租赁设备的投资额的 10%从当年的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抵免?

答: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 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国务院令第 714 号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修订)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 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 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 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 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 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 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 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十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 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 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 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 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 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 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 年 5 月 27 日在政策文件-热点 问答版块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问 答》第 3 问“我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能否享 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 第十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 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 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 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 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综上,你公司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 有权转移给你公司,且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该租赁设备的投资额的 10%从公司当年的应纳所 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 免;若融资租赁期届满后该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你公司,你公司 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用安置补助款新购厂房可否免契税

问: 我公司是北京市一家生产企业,位于朝阳区的厂房被市政府 征收,市政府给了一笔安置补助款,请问我公司用该笔安置补助款在 北京新购厂房是否可以免契税?

答:《契税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 号)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被拆迁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使用人支付的补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限制用途,对成交价格未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 年 6 月 11 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2024 年 5 月)》第 6 问“用拆迁补偿款购买非住房可以免征契税吗?”答复如下,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免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根据《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 号)第一条规定:“(一)单位和个人使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被拆迁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使用人支付的补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限制用途,对成交价格未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综上,你公司用该笔安置补助款在北京新购厂房,对成交价格未超出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契税。

3.预缴跨省建筑服务增值税时销售额是否填含税金额

问: 我公司是西藏一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青海提供建 筑服务,请问我公司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时, 销售额是否填列含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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