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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优秀、有经验的律师,越是注重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首要的办案策略”,曾经听一位资深律师说。当时未解其中之意,甚至质疑,“法律程序有何复杂,律师不应更注重实体吗?”然而通过办理本案,更加体现了法律程序在办案中的重要性。

何谓法律程序,如何善用法律程序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01

巨额索赔 黑云压城

二零二一年八月某日,李总收到外地J省Y市Y区法院的一纸传票,告知其涉及合同纠纷案件,并将于九月初开庭。初览诉状,原来是张某起诉包括自己在内的六人,要求李总等返还款项及利息超亿元。面临巨额索赔,李总大惊失色。

细看诉状内容,对方言之凿凿、来势汹汹,似乎铁证如山,另想到Y区法院正是原告张某户籍所在地法院,所谓“强龙难压地头蛇”,加之开庭时间已不足一月,仓促应战恐将不利。天时、地利、人和皆不占优,难道此案必败?思绪至此,李总眼望窗外,正值狂风大作,浓云密布,大雨将来。

“得找律师看看”,李总于是拨通了G市H律师的电话。

02

发现疑点 初献两策

详细研读案件资料后,H律师发现本案有三大疑点:

其一,原告起诉金额超亿元,能否由Y区的基层法院审理?根据最高院的规定¹,金额超过亿元的案件,只有全部原告和被告在同一省级辖区时,方可由基层法院审理。张某起诉的被告中,有多名被告未在J省辖区,显然不应由基层Y区法院审理。

其二,本案应否在J省Y市审理?本案为合同纠纷,在无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²本案合同履行地为G省Z市,六被告中仅有一名被告在J省Y市,且该被告疑似为受原告委托代其付款的角色,其诉讼地位本应列为原告或为第三人。原告故意将其错列为被告,目的是让本案能够在Y市Y区法院管辖,以享“地利之便”,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其三,本案案由是否正确?Y市Y区法院管辖将本案定为“合同纠纷”,但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按照原告的起诉,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而非合同纠纷。不同的案由对于本案影响巨大,不容忽视。

据此,H律师与团队T律师讨论后初献两策:

第一,以上述第一、二点理由,立即提出管辖权异议,首要目标将案件争取到G省Z市法院管辖;退而求其次,也要将案件争取到由Y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避免由Y区基层法院管辖,这是本案胜利的前提。此外,通过管辖权异议也能够为本案争取充分准备、应战的时间。

第二,在管辖问题解决后,要求法院纠正案由,将合同纠纷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以占据有利的应诉形势,避免落入合同纠纷的陷阱。

03

更换法院 柳暗花明

不出所料,在H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立刻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起诉金额下调至一亿元以下,妄图规避Y市中级法院的管辖,而Y区法院在原告降低起诉金额后也确实将案件定在本院开庭,驳回了H律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H律师遂向Y市中级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揭露原告故意将起诉金额做了极为悬殊的调低,明显具有故意规避中院级别管辖的恶意,并在上诉中辅以翔实的类似案例予以佐证,同时援引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在管辖权异议期间变更诉请请求的,不应影响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和认定”予以回击。³果然,Y市中院采纳H律师的意见,将本案移送Y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由于管辖权异议,原本九月初的开庭取消,中级法院重新受理,另安排开庭,为应诉争取了半年的充分准备时间。

此后,H律师向中级人民法院阐明,法院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确定案由,原告诉请为不当得利,故本案应属于不当得利纠纷,而非合同纠纷,法院应当予以纠正。这一意见也得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的完全采纳。至此,本案在原本极为不利的局面下柳暗花明,出现转机。

04

再献良策 转守为攻

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后,H律师一方面继续推进不当得利纠纷的应诉工作,另一方面,H律师认为,本案的实质是原告方在借被告之力获得项目及利益后,背信弃义,故寻找理由要求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费用。诉讼为商战,商战为利益之争,利益之争不应限于一城一地的得失。考虑到本案原被告其他的经济往来中,原告也存在违约情形,只是碍于友好合作关系,被告未及提出主张。但当前合作关系既已打破,被告可另案主动起诉,以攻为守,围魏救赵。

为此,H律师建议:第一,依据被告之一与原告签署的《借款合同》提起民间借贷之诉;第二,就原被告签订的其他协议提起合同纠纷,追究其合同违约责任。

最终,客户也全盘接受了这一建议并付诸实施。当前已经获得其中一个案件的胜诉并进入执行阶段,依法查控了原告的多处房产,为本案纠纷的系统解决获取了有利筹码。

05

精准应诉 借力打力

次年七月,不当得利案件如期在Y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H律师正面迎敌,核心策略是紧密围绕“不当得利”案件的审理重点,证明被告收款具有合同依据,非属无根据获利,避免在具体合同内容中过多纠缠,有的放矢。同时,H律师以原告证据中对己方有利的内容进行反击,指出其矛盾点,也顺理成章获得了一审的胜利。

二审在J省高院审理,二审中原告走马换将,更换律师,提出“一审法院案由定性错误”,本案应当具体审查实际的款项性质,不应以“不属于不当得利简单驳回”,妄图将本案发回重审。

在法院倡导实质性审理的大势之下,这一理由颇具干扰。但H律师从容应对,提出:“一审法院已将款项性质作为争议焦点审理,且在法院确定争议焦点后、一审辩论终结前,原告未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在二审中才提出不合程序,故本案应按不当得利纠纷继续审理。”

果然,二审庭审中,法官专门询问了原告在一审中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至此,二审结果也在预期之中,庭后H律师游览名胜,圆满而归。后期果然收到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书。

06

感悟与总结

何谓法律程序?

可以是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可以是法院对于案件性质的确定,可以是原告诉讼请求的罗列;也可以是法院对某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意见导向,是法院是否应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是法院是否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即,凡是审理过程中涉及法院对案件处理的任何环节,皆为程序。这些程序规定于民诉法及相关规定之中,形成于法官审理案件的经验。熟练知晓、掌握这些法律程序往往是赢得诉讼的前提和关键。

以本案原告为例,其至少犯了四个重大程序性错误:

一是,没注意到法院关于大标的案件管辖权的特殊规定。盲目以不被支持的高金额起诉,不仅多交诉讼费,更使得案件管辖权旁落;待意识到这一问题想要降低起诉金额之时,为时已晚。

二是,诉讼请求书写不当。诉状内容称款项为借款,诉讼请求却表述为不当得利款,前后矛盾,逻辑混乱,且导致法院根据诉请请求确定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陷于被动。

三是,不了解不同案由的区别。案由代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为提出诉讼请求的基础,不同案由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法院审理思路亦完全不同。不当得利纠纷,作为被告只需证明“具有合同依据”便可,而合同纠纷,被告需证明未违反合同约定,两者难度显然不同。

四是,当意识到错写案由将限于不利后,又未能在一审辩论前变更诉讼请求,错过了最后的补救时机。

反观被告H律师一方,正是由于熟练知晓管辖权、案由确定等法律程序,才能充分抓住原告的漏洞,制定合理、妥善、及时、有效的诉讼策略,最终避开实体问题的不利局面,赢得案件的胜诉。

05

结语

越是疑难复杂的案件,往往首先要从法律程序入手。

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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