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北京市司法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执法不规范,部分撤销,责令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对申请人第三项投诉举报事项(依职权撤销准予范美华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范美华的律师执业证书)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说明:本账号经广东梁某某授权发布其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司复决字289号,所发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属实。

申请人梁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2023年11月7日作出的《答复书》(本账号经广东梁某某授权发布其作为监督申请人收到的北京市司法局《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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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司法部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3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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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范美华、王有银系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向北京圣运律师事务作出京司审[2023] 383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批准该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王有银变更为范美华。

2023年9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标题为《监督申请书》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律师范美华违规兼职,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涉嫌帮助其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被申请人变更登记,要求被申请人撤销上述变更登记、吊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撤销准予范美华执业的决定、对律师王有银处二万元罚款等。被申请人于9月27日收到该材料。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上述投诉举报材料转朝阳区司法局办理,并就该局需要处理的事项进行了电话告知。11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11月11日送达。

另查,2023年7月5日,申请人向朝阳区司法局具文提交《投诉书》,反映律师范美华违规兼职等问题,要求对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有银、律师范美华进行查处。10月18日,朝阳区司法局向申请人作出(2023) 朝司答字第197号《关于梁某某投诉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及王有银、范美华律师有关问题的答复》,查明范美华律师存在违规兼职情形,决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其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同时告知申请人,如在行政处罚阶段发现律师范美华、王有银存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将向被申请人移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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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作为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作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对其辖区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监督申请书”内容,其投诉举报的主要事项及被申请人答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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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变更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决定进行监督,要求撤销该决定。针对该举报事项,被申请人经调档查阅,告知申请人其作出的变更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决定符合规定,未发现应当依法撤销的情形,已履行了告知义务,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二是认为律师范美华违规兼职,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涉嫌帮助其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被申请人变更登记,要求吊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律师王有银处二万元罚款。针对该投诉事项,被申请人答复涉及吊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律师范美华违规兼职的投诉事项,朝阳区司法局正在调查,该局将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移送被申请人后,再另行处理;对律师王有银处二万元罚款的请求,建议其向朝阳区司法局反映,且被申请人已将其投诉材料转朝阳区司法局处理。该答复内容并不违反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

三是认为律师范美华没有专职实习、申请律师执业时隐瞒在公司兼职的情况,涉嫌以欺诈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要求撤销其执业证书等。对律师范美华没有专职实习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经查阅执法案卷卷宗,答复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但对申请人关于律师范美华涉嫌以欺诈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要求撤销准予其执业的决定并注销其执业证书的投诉事项,在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转朝阳区司法局处理而该局尚未作出处理结果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答复“我局未发现应当撤销决定并注销执业证的情形”,认定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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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投诉办理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信息、投诉举报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凡投诉举报内容属于受理范围的,按照规定直接办理或者转给有权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投诉举报内容不明,需要投诉举报人补充相关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投诉举报人作出更改和补充。根据在案证据,被申请人2023年9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却于10月19日将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转朝阳区司法局处理,转办时间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限。且对转交的材料未加区分甄别、未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就转办情况作出书面告知等,对此执法不规范问题,本机关在本复议决定中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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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根据2017年修正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答复书》第一项、第二项答复内容予以维持;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答复书》第三项答复内容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监督申请书》中提出的第三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鉴于本复议决定是对《答复书》内容的部分撤销,故对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7日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依法对申请人的监督申请事项作出答复”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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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作为被申请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责令对申请人梁某某在《监督申请书》中提出的第三项投诉举报事项(依职权撤销准予范美华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范美华的律师执业证书)依法重新作出处理的情况如何?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