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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一)承德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故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二)丰宁满族自治县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故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河南:

案例1:某页岩制品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例2: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安徽:

案例一:安徽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例二:长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例三:利辛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例四:某养殖有限公司涉嫌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五: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例六: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沈阳:

案例一:沈阳某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例二:沈阳市沈北新区某检测公司监测报告弄虚作假

案例三:沈阳市浑南区某检测公司监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例四:大连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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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一)

承德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故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通过梳理问题线索,2024年5月14日,承德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会同滦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水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在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调取该公司污水站在线数据时发现,2024年4月15日19时总氮监测数据为105.581mg/L,20时为39.79mg/L,21时为2.3mg/L,22时为11.253mg/L,前后数据变化异常。调取该公司水自动监测设备站房监控视频记录发现,2024年4月15日,有人员先后于19时20分、20时17分、21时11分、22时06分左右出现在污水自动监测设备站房内,手中拿有矿泉水瓶移动至自动监测设备后方对监测设备进行操作。通过观察在线监测设备后方发现,监测设备后方的平台上有取样管路,同时平台上有矿泉水瓶存放的痕迹和水锈。通过调取水自动监测设备站房监控视频记录,对站房监控视频中涉及的污水处理站运维工作人员辛某某进行询问。经辛某某供述,因4月15日19时处理站总氮数据超标,为恢复数据,其用矿泉水瓶盛装从二沉池和排水口采集并沉淀半小时后的水样,替换在线监测水样,直至数据恢复正常后,恢复自动采样。辛某某做为滦平县蓝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运维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篡改自动监控设备水样,导致监测数据失真,不能如实反映出实时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采取非现场执法手段,通过对在线数据异常线索研判分析,突击检查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密切与公安机关协作,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强化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二)

丰宁满族自治县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故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通过梳理问题线索,2024年5月15日承德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会同丰宁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丰宁满族自治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该企业属于屠宰企业,污水经污水处理站排入丰宁满族自治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理,是涉水类环境重点监管对象。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在线监测站房内的COD、氨氮、总磷、总氮4台在线监测设备正在运行,但4台在线监测设备自动采样器采样管路与水样进水管路断开,4台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路连接至设备下方放置的装有液体的矿泉水瓶中,瓶中液体为污水处理站末端清水池水,装入矿泉水瓶内用于在线监测设备取样测量。

经查,丰宁满族自治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为企业自运维,污水处理站员工徐某因有事外出,为保证在线监测数据不超标,徐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更换自动监控设备水样,导致监测数据失真,不能如实反映出实时数据,涉嫌故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已对丰宁满族自治县丰鑫实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经理张某、污水处理站员工徐某、行政中心经理于某制作问询笔录,并将该案件移送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该企业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有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客观真实,接受群众监督的法定义务。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突破底线,触犯刑法,执法机构必须严肃查处,坚决打击,绝不放过。

执法人员通过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判,精准锁定目标企业,进一步提升了非现场执法水平,提升了精准发现问题能力,提升了执法效能,不断拓宽违法线索的发现渠道,锁定违法行为证据,同时执法人员采取直插现场方式,让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来源:承德生态环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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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案例1:某页岩制品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3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分析,某页岩制品有限公司在线标记停运且无数据上传,但工业用电量却居高不下,数据明显异常。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隧道窑点火焙烧但废气处理设施脱硫塔未运行。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至23日持续生产,4月20日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导致无法有效开展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为零值。第三方运维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故障及数据异常后,将此情况告知该公司,但该公司既未及时维修设备排除故障,也未按要求开展人工采样监测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反而将生产工况标记为停运,在无有效监测的状态下持续生产。经现场检测,该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出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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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9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5月8日立案侦查。

03

案件启示

根据《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企业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并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实践中,部分企业明知其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却对故障设备和异常数据“选择性无视”,甚至通过虚假标记生产状况的方式实现逃避监管之目的,其性质与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无异,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准确识别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有效判断以客观故障掩盖主观违法的行为,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线索,重拳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案例2: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1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3月8日至11日的自动监测数据中,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浓度大幅下降,数据明显异常。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员工许某某为降低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废气自动监测数据,于2024年3月8日13时09分进入自动监测站房内,将自动监测设备后侧的玻璃套管拧下,使玻璃套管内待分析废气发生逸散,自动监测设备抽取空气进行分析检测,导致监测数据出现断崖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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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8日对该公司罚款6374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2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3

案件启示

工业废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少数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通过干扰、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面对数据造假违法行为趋于隐蔽,线索发现难、证据固定难等特点,紧盯异常数据出现时段,仔细审查现场视频监控,锁定违法证据。联合监测专家,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技术和功能分析,准确查明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严厉查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和惩处恶意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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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案例一:安徽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2月,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超标以后,工作人员进入自动监控站房操作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突变为不超标。经进一步现场调查,该公司治污设施老化,难以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现场负责人采取关闭水质自动采样器,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插入盛装低浓度水样的塑料瓶中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实现自动监测数据“虚假达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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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2024年3月7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无为市公安局立案侦办。

三、案件启示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重要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出水水质直接或间接影响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手段,紧盯数据连续超标后陡降的不正常现象,及时挖掘问题线索并分析研判,在开展突击检查前就先行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快速侦破,切实做到优化执法效能。

案例二:长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0日,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平台巡查发现,2023年11月上旬,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出现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以后,工作人员进入烟气自动监控站房操作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突变为不超标。经进一步现场调查,2023年11月3日、7日、9日,该公司工作人员违规拧动自动监测设备电磁阀与采样泵之间进气管,通入空气稀释样气,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采样监测,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实现自动监测数据“虚假达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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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2024年2月29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合肥市公安局立案侦办。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数据异常问题线索,结合视频监控平台、企业电子运维台账等信息综合研判,掌握嫌疑人违法操作自动监测设备的时间、方式及自动监测运行状况、企业生产状况等基本情况,迅速行动,精准固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证据。

案例三:利辛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3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多次出现氮氧化物分钟数据超标后突降的情况,工作人员进入烟气自动监控站房并操作自动监测设备。经进一步现场调查,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7月4日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进入烟气自动监控站房,通过修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参数的方式,8次将“氮氧化物系数”由正常值1.533修改为非正常值1.2或1,导致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等比例变为实际值的约78%或65%,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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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2023年9月2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利辛县公安局立案侦办。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采取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千里眼”作用,提前固定违法证据,迅速开展现场调查,让违法人员面对铁证时,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从而形成强力震慑。

案例四:养殖有限公司涉嫌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8日,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COD、氨氮浓度长期处于低值(COD 10mg/L、氨氮0.1mg/L左右),明显不符合畜禽养殖行业废水排放特征。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将废水总排口巴氏槽前后端封堵,使用软管将自来水注入巴氏槽,致使自动监测设施采集的水样为自来水,养殖废水绕开自动监测采样点,直接排入外环境,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采样监测,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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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30日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该案件移送芜湖市公安局。经检察院审查起诉,繁昌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8日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一名违法犯罪人员判处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

三、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敏锐把握了企业实际排放情况与行业排放特征不符这一异常线索,迅速锁定企业违法行为,并在开展非现场巡查时,综合研判企业排放情况、数据波动,结合视频监控,精准锁定违法行为,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案例五: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5日,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省自动监控交叉核查推送的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问题线索,联合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对灵璧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4月16日至5月24日期间多次出现二氧化硫分钟数据超标以后突降的情况,数据突降时,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录像缺失,视频监控录像恢复后,站房地面可见明显水迹。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在二氧化硫数据超标或接近超标时,采取向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冷凝器内加入碱液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使二氧化硫折算值突降,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工作人员进入站房加碱液前,关闭视频监控电源,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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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6日以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该案件移送灵璧县公安局。经检察院审查起诉,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2日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两名责任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精准锁定违法时间、违法事实,为案件查办提供关键证据。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联合行动,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及时查清违法事实,保障案件顺利侦办。

案例六: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淮南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COD自动监测数据长期恒定维持在30mg/L左右,数据存在异常。2023年4月12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航拍,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抽取地下水井的井水,稀释污水处理站的排水,涉嫌篡改废水自动监测数据。

2023年5月17日凌晨5时,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淮南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非法设置旁路排水管道,致使污水绕过自动监测设施,经旁路直排污水管网,经取样监测,结果显示COD浓度792mg/L,超允许排放限值5.6倍,但同时段自动监测设备显示排放流量为0值。该公司采取稀释排放和旁路排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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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2023年6月12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至淮南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发挥自动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航拍等非现场执法监管优势,采取暗访、蹲守的方式收集违法线索。同时强化行刑衔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执法,快速、精准锁定违法犯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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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案例一:沈阳某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根据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发现问题线索,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组织调度沈阳、本溪两地成立联合专案组,进驻沈阳某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结合前期掌握的问题线索并经深入调查,沈阳某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取样人员现场摆拍、使用损坏检测设备以及将设备联通电源但不采取样品,凭空编造虚假检测数据;实验室人员更改样品数据后交给报告编制人员编撰虚假检测数据;应企业要求,将超标数据修改为合格数据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经现场锁定证据,逐一询问取样人员、化验室化验人员、报告编制人员以及相关负责人,查实,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齐某授意总经理杨某指使采样人员、实验室化验分析人员、报告编制人员修改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涉及虚假数据的检测合同共计金额为39.09万元,涉嫌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沈阳市沈北新区某检测公司监测报告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沈阳市沈北新区某检测公司开展的现场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近两年出具监测报告400余份,但部分监测报告中缺少现场采样记录、交接记录单和仪器设备出入库记录单,疑似档案造假,且公司实验室长期闲置,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缺失严重,现场情况与其监测工作量存在严重矛盾。经进一步核对,该公司涉案监测报告还存在原始记录缺少监测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字和选择性记录、使用原始合格数据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启动环境司法联动机制,选派业务骨干组成联合专案组,先后六次赴现场勘验,认定违法犯罪事实。经查实,该公司2022年至2023年出具的447份检测报告档案中有433份涉嫌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涉及省内100多家企业,违法所得220余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公司存在的“监测过程中存在故意漏检关键项目并故意不真实记录原始数据”、“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报告”等多个违法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沈阳市浑南区某检测公司监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浑南区双园路的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管理较混乱,档案不规范,大量监测报告无原始采样记录和数据单,存在报告造假嫌疑。根据沈阳市环境司法联动工作机制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连夜对该公司出具的监测和检测报告逐一核查,查实部分监测报告存在无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与其原始记录中数据严重不、报告出具时间在现场监测时间之前情况。经进一步调查,查证该公司自2022年6月起对外出具的监测报告涉及伪造签字共计221处,初步查实涉案金额为18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部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大连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并结合前期摸底排查掌握的线索,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金普新区的大连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验室存放一批未开封废水水样,但对应的检测报告已编制完成,现场实验人员无法解释原因。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技术负责人承认,该公司业务规模大人员不足,为节省时间,废水检测中,除铅、铬、镍等重金属指标外,水样中的常规指标往往会根据以往数据或在线监测设施显示的数据上下浮动编造出检测结果。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进一步调查,查明,2021年3月份以来,该公司采取“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伪造监测时间或签名”等手段,共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621份,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及《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大连市公安局。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对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启示意义

监测数据是否客观、真实、准确,事关科学决策、市场公平和政府公信力。近年来,第三方检测业务快速普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大量出现,个别第三方违法检测机构,为抢占市场、提高利润,通过减少实际采样人员、缩短采样时间、不实地采样直接编造监测数据等方式压缩监测成本,压低市场价格,扰乱环境检测市场,严重破坏环境管理秩序。以上案件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了多渠道搜集问题线索、多部门联动执法以及行刑衔接办案机制的强大作用,为全省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积累了宝贵实战经验,也在社会上形成了强有力震慑效果,有效推动整个第三方环保服务行业的规范化运营。

来源:辽宁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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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生态环境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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