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第19任总统海斯上任时,他决定改变这一状况,把总统“失去的一切都拿回来”。
海斯的目标是消灭存在已久的政治分肥制度,上任后不久,海斯任命了一个独立委员会来调查纽约、旧金山等地的联邦海关。调查结果显示,纽约港口的官员基本是分肥的结果,多数职员的任命都不是基于能力和政绩,而是政治压力,而这些官员将一定比例的收入要交给庇护他们的党组织或者党内大佬。纽约的关税收入占全国的三分之二,联邦财政收入的一半都来自于此。海斯得知之后的震怒可想而知。
海斯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撤换三名高级官员,这些人基本都是共和党全国委员会主席、参议员康克林的嫡系,海斯的撤职决定遭到了康克林领导的参议院的阻击。
对于康克林而言,纽约海关是他的权力根基,海斯的撤职决定无异于将他连根拔起。康克林以《任职法》来抵抗撤职决定,于是海斯提出的人选一直不能获得康克林控制的参议院的首肯。
海斯的一腔热血无奈化为泡影。
美国总统和议会的权力斗争一直持续,直到第21任总统亚瑟任内,通过了美国的文官法案——《彭德尔顿法案》,此法案规定实行考绩制,联邦部门十分之一的职员要接受能力考核。
《彭德尔顿法案》虽然没有彻底改变美国的分肥体制,但是却开启了一个现代文官制度建设的大门。《任职法》这一威胁总统行政权的“恶法”在亚瑟任内被废除,参议院从此少了一道控制总统的紧箍咒。
到了26任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入主白宫后,总统权力终于得到了扩张,联邦政府官员有一半以上的是通过选拔和考核而任命的,分肥制得到控制。
1913年参议员直选之后,参议院的氛围发生改变,不再仅仅是权贵和豪富的俱乐部,要在参议院混下去还得靠选票。至此,美国总统和议员在明面上的地位有了根本逆转。
我们中国有句老话,叫“天下大事,在祀与戎”,美国人把中国人至为重视的礼仪换成了金钱,但是对战争机器的控制,两国是一样重视的。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将将宣战权授予国会,换句话说,只有国会才有权发动战争,但是第二条第二款款又说:“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调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令。”
所以美国二百多年来,白宫和国会山一直为了发动战争的权力进行斗争。在美国进行的150多次战争中,只有5次是国会宣战的(1812年美英战争、1846年美墨战争、1898年美西(西班牙)战争、1917年介人第一次世界大战戈、1941年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
虽然如此,但是决定开战与否的权力还在总统手中。总统可以选择不宣而战,可以先开打然后到国会讨要战书,因此,国际示社会一直在关注美国总统及其团队要不要开战,而不是关注国会是否宣战。
为什么会有这种纠结呢?因为战争已经是一个国家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战场的形势又是瞬息万变的,战争的机器一旦开动,或者只是动员阶段,权力就会自然而然的高度集中。如果什么事情还要去翻来覆去的讨论,敌我形势可能早已发生逆转。
而处于最后一环的最高法院,权力比较单一,那就是美国宪法的阐释者,美国宪政的守护者
因为存在感最弱,而且法院内部是垂直系统没有“晋升空间”,最高法院在美国建国设立后,居然找不到大法官,华盛顿认命了6名大法官,但第一次开庭只到了4位,其中罗伯特·哈里逊拒绝了大法官的任命,他认为担任马里兰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要比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更有权力。1795年,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辞职,转行当了纽约州州长。
直到1801年马歇尔执掌最高法院,其开始拥有了司法复审权,成为最高法院对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利器,也是美国司法独立的支柱。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最高法院的判例往往都具有宪政意义,是对美国政府、社会、市场三者边界的厘定与调整,没有人可以在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
美国最高法就是那种“平时看起来不起眼,但关键时刻要人命的角色”,比如2000年虽然戈尔在全国范围的计票数高于小布什,但由于美国大选采取选举人团制度,最高法院判决小布什赢得了佛罗里达州的选举人团票,而在佛罗里达州,布什仅仅比戈尔多了区区327张而已。
说完了横向方面,再来说说纵向方面的联邦和州政府,简单来说,联邦只能行使宪法列举出来的权力,而没有列举的权力就归州所有。
相比建国初期13个州的自治联合,现在联邦政府的权力已经有了很大的膨胀,但是总统和州长依然是互不隶属,联邦政府主要的责任在于外交、国防这样垄断性的权力,在内政方面也是主要解决全国性的议题,而不能侵犯州的权力,即便参与其中也是与州政府“合作”,而不是管辖。
而作为当今世界第一国的第一人,每次选举都要挑动地球神经的美国总统,到底是怎么诞生的呢?这就不得不提四年一度的美国大选。
艾奥瓦州与新罕布什尔州是党内选战中最先开战的两个州,尤其是新罕布什尔州,名额比较多,所以最先拿下该州的候选人将会对未来的选战起到很好的“示范”效应,毕竟,好的开头是成功的一半嘛,选举战尤其如此。
美国的选举制度是比较冗长和烦人的,从2月或者3月的某个星期二开始,不少州开始进行初选,持续消耗大概1年的时间,同时也浪费大量的金钱,因为党内选战也是“烧钱”的活儿。
但是,换个角度来看,选举也是一次公民权利培育与政治训练的过程,相对于选战所起到的公民训练的成果而言,钱也似乎花得值得了。
谁有资格参选美国总统呢?除了美国国籍、在美国居住满14年、一定的参政经验(这点现在也被特朗普打破)等必要条件,还有一些隐性的要求。
首先当然是金钱,“金钱是政治的母乳”这句话放在美国很实用。美国国父乔治·华盛顿当年参加弗吉尼亚州议员选举,就花费了28加仑朗姆酒、50加仑朗姆混合饮料、34加仑葡萄酒、46加仑啤酒和2 加仑苹果酒。现在来看,这算不得什么,但在当时物质不丰富的年代,酒可是硬通货,绝对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1907年国会终于制定了禁止公司向联邦公职候选人捐款的法令,1910年又制定了要求公布联邦竞选费用的法律,即《竞选经费公开法》,又称“联邦反腐败行为法”(Federal Corrupt Practices Act),这是第一个有关公开选举经费来源的法律。
到了1974年的《联邦选举竞选法》,对相关方面的规定又作出了细分:
1、 政府补贴总统选举开支;
2、 对个人和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限制更为严格,个人对单次选举中任一竞选活动的捐款数额不得超过1千美元;
3、 建立了选举筹款和开支监督执法机构,即联邦选举委员会。
此外还规定,总统候选人利用自己或者家族捐款的数额不超过5万美元。相比照,国会参众两院的候选人可以无限制的使用个人或者家族财产用于竞选。
所以,竞选人再有钱,也不可能借助其家族的钱来赢得总统的职位。这项规定相当于为平民进入白宫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机会。比如奥巴马是第一位拒绝公共资金而依靠个人筹款赢得大选的总统,在2008年整个竞选期间,大约有395万人为他捐款。
竞选法虽然对硬钱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当时金钱天然是政治的盟友,但是它催生了一种特殊的助选组织,叫“政治行动委员会”。通过这个渠道,大公司、大企业就为竞选输入了大量的“软钱”,在国会选举过程中近半数的选举费用来自于软钱。
软钱的流入途径主要是“527组织”,527组织是美国税法527条规定,以影响公共政策为目标的免税民间组织,他们可以通过广告的形式,来表达喜欢或者讨厌某位候选人,从而制造一定的舆论倾向,而法律基本无计可施,因为不与任何一个候选人产生直接联系。
2004年大选中,“快艇老兵寻求真相协会”连续广告质疑克里的越战神话,潜移默化地影响了选举的进程和结果。
2002年参议员约翰·麦凯恩与法去因戈尔德提交《两党竞选改革法》,该法案的目标是堵住软钱对美国选举政治的渗透,它通过了这样一个重要决议:在总结充选举初选前30天内和大选前60天内,企业、工会等组织不得从事与选举有关的广告宣传。
然而到了2010年1月21日,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结果宣布《两党竞选改革法)中的某些规定违宪。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政冶捐助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方式,它不仅涉及个人捐款,同时包括所有企业、利益团体或工会组织。
这项决议意味着,企业和团体只要不把钱直接给候选人,而是把资金用于各项支持候选人的活动上,就可以无上限地使用金钱支持选举。
尽管过程有反复,但是只要美国选举还是一项耗资巨大的政治行动,它就不可能摆脱与金钱的联系。
(未完待续)
每天更新干货内容,文章原创、资料搜集不易,承爱打赏点赞收藏关注!!!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