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持刀砍向行为人,行为人随手从旁边拿起一根木棍顶住对方胸部,致其受伤,系正当防卫。

案例索引

(2018)津0112刑初495号

基本案情

自诉人韩建民租住于天津市津南区村委会公租房内,被告人姜志和是天津市津某某村委会公租房管理人。2017年10月17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大站村组织施工队为自诉人韩建民所租住的房屋安装暖气,期间已经饮酒的自诉人韩建民拒绝安装,并与施工人员发生矛盾,后被告人姜志和闻讯赶到现场,在协调过程中与自诉人韩建民发生口角,经现场其他人员劝开。但自诉人韩建民仍拒绝施工,不久被告人姜志和回到现场,韩建民继续辱骂姜志和,并持刀砍向姜志和,姜志和随手从旁边拿起一根木棍顶住自诉人韩建民胸部,致其受伤。后二人经现场人员劝离。自诉人韩建民随即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自诉人韩建民外伤致右2-5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

被告人姜志和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安全免受自诉人韩建民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木棍顶住韩建民身体制止其侵害,致其受伤,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自诉人韩建民对被告人姜志和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自诉人韩建民所受伤害,系被告人姜志和的正当防卫行为所致,自诉人韩建民因受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姜志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志和无罪。

二、驳回自诉人全部民事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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