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套路贷”可能存在的十大无罪辩护要点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导语:本文是笔者与团队成员经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涉及罪名有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目前已开庭未判决,笔者经过梳理,提炼出可能存在的十个无罪辩点,以期提升办案水平,如文中有误,还请批评指正。
一、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并非法律用语,也没有非常明晰的概念,是将一类以“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为套路的犯罪行为的集合简称,根据行为的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的罪名。目前规范“套路贷”类刑事犯罪效力最高的司法文件是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2018指导意见”)。
二、“套路贷”的十个无罪辩点
1.在借款之前明确告知借款的金额、期限、金额、不归还的情况下会催收,借款人同意后再添加出借人财务的微信进行转账,故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最多也只能按照“高利贷”处理,具体的借贷中,一般会通过短信、微信等告知。
2.没有调取借款人(也称被害人)的通话记录——在实践中,部分侦查机关由于时间仓促,没有调取借款人的通话记录,而通话记录只能保存近期6个月的详细数据,通话记录可以证明借款人是否受到“软暴力”,如:电话轰炸、淫秽短信等,当移送至法院审查起诉时已接近一年甚至超过一年,侦察机关不可能再对此类证据补充侦查,因此辩护律师可从此辩点展开辩论。
3.电子数据5个的辩护要点——公安启动立案程序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后,一般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电脑、手机等通讯工具,制作《扣押清单》交给犯罪嫌疑人签名,届时会勘察取证,制作《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工作记录》,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工作记录》存在以下的辩护空间。①部分办案机关是没有封存手机的,甚至违规使用犯罪嫌疑人的手机;②提取的电子数据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应由两名侦查人员;③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④没有相关的录像;⑤没有记录提取过程……。
4.手机的聊天记录没有经过被告人辨认签名——聊天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是微信聊天,在提取的过程中应当给犯罪嫌疑人辨认签名,在没有经过辨认的情况下,一是微信数据不能确认是否是犯罪嫌疑人在使用,二是可能存在篡改的条件。此记录时间过长,庭审中被告人也不一定能想起来自己说了什么,在没有经过辨认签名的条件下,可作为辩点展开论述,聊天记录可对应指控的相关罪名。
5.被害人没有遭到暴力催收——在《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中,不知是工作人员故意夸大事实,还是处于什么原因,一些借款人(被害人),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往往称没有遭到“软暴力”催收的,甚至也称是自愿还钱的并且不知道什么是“套路贷”,辩护律师可以此入手展开辩点。
6.指控的金额没有制作《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由于此类犯罪指控的犯罪金额较高,一般是上百万、千万,甚至亿,但实际上被告人放贷的金额往往存在重复计算,或者计算错误的情况,这是直接指控诈骗犯罪的金额,关乎刑期,辩护律师可以此入手辩论。
7.被告人发送的催收短信没有“软暴力”字眼——如:微信群发内容“请广大客户注意,今日到期,已通知下达各位客户,请各位客户尽快安排,处理借款,操作截止时间为晚上6点,请客户们知悉,点滴信用,祝福生活愉快”等,“软暴力”可能对应寻衅滋事罪。
8.侦查机关存在超期羁押——此类犯罪也有凭口供定罪的情况,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尽快破案,不排除存在超期羁押等情况。
9.借款人没有提供收到淫秽短信、p图的照片——有部分借款人称收到淫秽短信,但其只有供述,全部的卷宗都没有找到相应的图片、短信进行佐证,而此证据可能对应寻衅滋事罪。
10.被告人仅仅是投资行为没有参与管理——“套路贷”如果认定存在恶势力,需要3人以上才能构成,而被告人中,有部分被告人一开始只是认为是高利贷的行为,才答应投资的,投资后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对后续的经验主观上、客观上均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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