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拖欠我方当事人70多万元的货款,在接近两年时间没有支付。我方当事人无奈之下,委托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一审二审打赢了这场官司。法院最终判决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七十余万元的债务。我们在起诉时通过法院也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和坯布产品。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之后,不是想方设法尽快履行判决义务,而是歪门邪道想通过他儿子名下的另外一个公司,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称这些设备和产品在前几年就已经卖给了他儿子的公司。我们通过据理力争,特别是通过当时查封机器设备和商品时执行法官对公司领导做的调查笔录,公司领导承认被查封的财产就是公司的财产。所以我们通过这一关键证据来赢得了在执行阶段中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我们再次打赢了这个在执行阶段的案件。被执行人要付出的就是本息总和,并且加上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巨额损失,还不如当初早点履行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