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就私信V:MingYuGuanLi

很多人遇到网络匿名账号诋毁、网络诽谤的时候找不到发帖人,无法起诉,只能靠自己猜测是无法立案的,我们在5月31日起诉小红书作者侵权的案子最快一周就收到上海法院的披露作者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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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万阳在公司上班了十几年,一直很受同事们的尊重。可就在最近,万阳发现大家看他的眼神变了。同事之间的关系也变得疏远了。

突如其来的变化,让万阳百思不得其解。打听了半天,万阳才知道,原来问题出在了网上。有人在一家知名网站上匿名发布了这样一个帖子:《震惊!平时看似老好人的万阳,原来是个偷窥狂!》

在向警方报案,要求追查这个匿名发帖人之外,万阳还认为, 这些不实言论已经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于是还向匿名帖所在网站平台的运营者发送了要求删除相应侵权内容的律师函。

但平台负责人姚志并没有把这当回事,他认为:造谣贴又不是自己写的,他们只是一个平台而已。此事跟平台并没有多大关系。

就这样,二十天后平台方面仍未删除关于万阳的诽谤内容。而且,匿名帖的浏览量已达10万以上。于是,万阳再次发律师函要求平台删帖。

看着平台负责人没有丝毫删帖的意思,无奈之下,万阳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平台在收到诉讼材料后才删除了剩余的诽谤内容。

最终,法院认定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处置侵权内容,应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诽谤内容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侵权主体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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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被网络诽谤、侵权该怎么办?

1、对谣言进行公证,及时保留证据

发现被网络造谣、诽谤时,第一时间到最近公证处,将造谣者造谣、诽谤的证据公证下来,保留证据。

公证内容:公证时利用电脑、手机全网搜索,将你能想到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抖音、快手、小红书、微博等各种网络平台)全部搜索一遍,尽可能的把谣言源头、转发以及各个平台的谣言全部公证。

2、通过网络发声辟谣,联系造谣者删除

公证保留证据后,为了防止谣言的进一步传播,可以自行通过网络平台发声辟谣;也可以联系造谣者删除并公开道歉;也可以委托律师发律师函。

3、报警

一般情况下,警方对于造谣、诽谤等行为不会立案,会让当事人自行起诉,也就是说报警可能没有作用。

但也并不绝对,如果造谣情节严重,传播范围较广,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警方也可以对其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拘留。

4、启动诉讼程序:打官司

如果造谣者拒绝道歉,拒不悔改,警方又不立案时,我们就只有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也就是自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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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步骤:

民事诉讼是我们自行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就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公开道歉。

1、确定起诉对象:先起诉平台,再追加用户

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至少需要对方准确的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但在网上,我们都是用的昵称,我们无法知道造谣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所以我们需要首先起诉谣言传播平台背后的运营公司,比如微博的背后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小红书的背后运营公司: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当然一般情况下平台的运营公司是不会承担责任的,起诉平台后,法院会要求平台的运营公司提供造谣者实名注册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再将实际造谣者追加为被告。

2、明确诉讼请求: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起诉时我们还必须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是什么,一般情况下是两个: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消除影响的方式包括删除谣言信息,在相应网络平台公开道歉等;

赔偿损失包括原告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

3、确定管辖法院

拟定好起诉状,需要将起诉状提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就是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具体包括网络平台公司注册地、原告住所地、实际造谣者的住所地等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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