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胜诉捷报

老百姓与行政机关在往来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对相关信息不了解。而行政机关的地位较为强势,往往可以掌握更多重要信息。所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这些不为老百姓所知悉的重要信息,对于其后续维权至关重要。

中征律师团队承办了海南一起案件,某市自规局在信息公开答复中无视法律,超期限答复,延迟送达“答复书”,经过行政复议,市政府确认其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委托人的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国有土地被收回“真假难辨”

黄女士合法承包的土地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某农场,在此经营一家物流公司,并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目前仍在承租期限内。现因“某消防站项目”建设,部分物流地被纳入国有农场土地收回范围。

可只提到土地要被收回,并没有提到任何补偿措施,黄女士越想心里越发没底,不知道“收回”是真是假,和家人商议之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查明情况,搬去心中这块大石头。

经过多方比较,黄女士选择了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中征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立即成立了办案组。

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首先,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中征律师向三亚市自规局申请征收项目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

在法定期限内,三亚市自规局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中征律师认为三亚市自规局未依法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请求确认三亚市自规局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2024年4月,三亚市自规局作出答复,提供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后,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三亚市自规局已自行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故确认三亚市自规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委托人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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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律师观点

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行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化,既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又提升了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了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行政机关因拖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职责、未尽到信息的查找检索义务、答复类型判断有误等导致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等权益未得到落实的,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中存在这样一个情况,行政机关虽出了信息公开答复,但是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无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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