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HG清单的组成

5.1GHG排放和清除

按照第4章的要求进行量化后,组织应分别按设施层次和组织层次将下列内容形成文件:

——每种GHG的直接排放;

——GHG清除;

——能源间接GHG排放;

——其他间接GHG排放;

——生物质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

必要时,组织应分别按设备和组织层次将其他类型的GHG排放和清除形成文件。

注 1:参考文献 [4] 和 [6] 给出了其他类型的GHG排放和清除的示例。

组织应以“吨”作为计量单位,并通过相应的全球变暖潜值将每种 GHG 的量转化为二氧化碳当量的吨数。

注 2:附录C给出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提供的全球变暖潜值。

5.2 组织在GHG减排和增加清除方面的活动

5.2.1 直接行动

组织可策划并实施减少GHG排放或增加GHG清除的直接行动。

组织可对直接行动所实现的排放或清除的变化予以量化。直接行动导致的排放或清除的变化通常反映在组织的GHG清单中,但也可能引起温室气清单边界以外的GHG排放或清除的变化。

如果进行了上述量化,组织宜针对直接行动形成文件。

如果编制报告,组织应将直接行动及其产生的GHG排放或清除的变化分别写入报告,并说明下列情况:

a) 对直接行动的说明;

b) 直接行动的空间和时间范围;

c) GHG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方法;

d) 对直接行动所产生的GHG排放或清除的变化的确定,以及它们属于何种排放或清除(直接、间接、其他类型)。

例:直接行动可包括下列类型:

——对能源需求和使用的管理;

——提高能效;

——技术或工艺改进;

——GHG的捕获和贮存(通常是贮存到 GHG 库);

——对运输和交通的管理;

——燃料转换或替代;

——植树造林。

5.2.2GHG减排或增加清除项目

如果组织的报告中包含由GHG项目产生或购入的GHG减排或清除增加,其量化采用了类似ISO 14064-2所提供的方法,则应将这些减排或清除增加按不同的GHG项目分别列出。

5.3 基准年GHG清单

5.3.1 选择并确定基准年

组织应规定GHG排放和清除的历史基准年,以便提供参照、实现GHG方案的要求或满足GHG清单的其他预定用途。

如果不能得到足够的关于GHG排放和清除的历史信息,可将编制第一份 GHG清单的时间规定为基准年。

在建立基准年时,组织应

a) 使用有代表性的组织活动数据(一般可以是典型年的数据,或多年平均值或移动平均值),对基准年的GHG排放和清除进行量化;

b) 选择具有可核查的GHG排放和清除数据的基准年;

c) 对基准年的选择作出解释;

d) 根据本标准的要求编制基准年的GHG清单。

组织可对基准年进行变更,但应对其中的任何改变作出解释。

5.3.2 重新计算GHG清单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组织应制定、应用基准年GHG清单重新计算程序并形成文件:

a) 运行边界发生变化;

b) GHG源或汇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发生转移(进入或移出组织边界);

c) GHG量化方法变更,从而使已量化的GHG排放或清除产生重大变化。

当设施生产层次上(例如设施的启动和关闭)发生变化时,不应对基准年的GHG清单进行重新计算。

组织宜在后续的GHG清单中将基准年的重新计算形成文件。

5.4 评估和减少不确定性

组织宜对GHG排放和清除的不确定性,包括与排放因子和清除因子有关的不确定性,进行评估并形成文件。

组织进行不确定性评价时可采用参考文献 [5] 所提供的原则和方法。